HSE.zone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库 事故案例主库

ima 知识库全量抓取数据 | 原文为 PDF 转换文本
‹ 上一篇:钱金铁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左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

2587_冯某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上海浦东厂房)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9/刑事案件 年份:2019 大小:2.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6:34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2:15

8 冯某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上海浦东厂房)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0-27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消防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冯某

裁判结果摘要:冯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厂房火灾致2名员工死亡)来源:http://www.shfzb.com.cn/shfzb/html/2021-10/27/content_150409_740566.htm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一把火烧掉两条人命,房东和企业负责人都因消防责任而被追究刑责。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被告人冯某将位于浦东的厂房租赁给权某经营羊毛衫厂。然而,冯某的厂房并不符合消防管理的相关法规,经公安、安监、村委会多次消防安全检查被认定不合格但企业拒不整改。而权某则因疏忽大意,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区域内安排员工留住。2019年5月24日1时15分许,该二楼东侧厂房发生火灾,造成在该厂区居住的公司员工张某、陈某死亡。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认定,该起火灾因电器设备电气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并扩大成灾。经鉴定,两名被害人均系因火灾引起的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作为负有防火安全职责的负责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整改但未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造成火灾致两人死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告人权某作为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因疏忽大意,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区域内安排员工留住,造成火灾致两名员工死亡事故,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冯某、权某均具有自首情节,结合已向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冯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权某减轻处罚;被告人权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两罪并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冯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被告人权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撤销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6个月中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8个月。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9/刑事案件/2019_2587_冯某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上海浦东厂房).md
‹ 上一篇:钱金铁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左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