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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_赵某某失火案(珙县)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9/民事赔偿 年份:2019 大小:2.3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3:54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0:35

8 赵某某失火案(珙县)

法院: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09-06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赵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6735001835251171854/

四川珙县:清明上坟引火灾 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清明节,是传统扫墓祭祖、追思先人的节日。在扫墓祭祖的同时,也要注意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引发森林火灾。9月6日,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就宣判了一起清明节上坟不慎引起火灾的失火案,被告人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7日12时40分许,赵某某带领儿子和两个孙女,给其已故母亲扫墓放鞭炮时,不慎将珙县恒丰乡“田湾头”的林子引燃,并引发森林火灾。经检测,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8亩,未成林地面积64亩,经济损失65711元。案发后,赵某某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和受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但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扫墓祭祖、追思先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清明节这个传统的节日里,在继承优良传统的同时,也要防范引起火灾,保护环境,不要烧冥币、放鞭炮。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张学玲)

编辑:杨智源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9/民事赔偿/2019_378_赵某某失火案(珙县).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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