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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_王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车辆自燃)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0/保险理赔 年份:2020 大小:4.7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5:49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7:35

8 王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车辆自燃)

法院: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保险纠纷(机动车损失险)

文书号:-

当事人:原告王某;被告人保白银中心支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车辆行驶中自燃,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无效,判保险公司支付机动车损失险101348元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181748503402889785/

【以案说法】车辆自燃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白银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法院审理后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向王某支付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10134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24日17时35分,王某驾驶甘A620XX号奥迪自有小轿车沿景白线由南向北行驶至30KM+200M 处时车辆发生自燃,造成甘A620XX号奥迪小轿车损毁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 的全部责任。同时当地消防救援大队出具了火灾证明。后王某报案,保险公司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涉 案小轿车的事故痕迹和火灾事故原因进行鉴定,意见为涉案车辆甘A620XX号奥迪小轿车的着火原因为 人为引起车身多处线束连接而导致线路故障引起火灾事故,拒绝赔付。王某认为,保险车辆投保有机 动车损失险,该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负赔偿责任。故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 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其10134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

王某与人民保险双方签订的车辆损失险及商业三者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王某已承担了依约 足额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人民保险应当承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由发生时,及时对王某的损失 进行理赔的义务。人民保险提出事故认定书证实王某车辆具有安全隐患,事故系人为原因引起火灾, 依据保险条款第六条的规定不属于赔偿范围的抗辩主张,经查,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及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均证实案涉车辆系在行驶途中发生自燃,人民保险未提交证据证明车辆行驶途 中发生自燃系驾驶员即王某所为,且根据人民保险提交的保险条款规定属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格式 条款,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向投保人送达了该条款或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告知、说明的义务 ,故对该免赔的主张不予采纳。结合该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九条及“自然灾害”的释义等条款来看, 本案车辆火灾属于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且不存在责任免除的情形,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车损理 赔款。关于案涉车辆损失。根据保险条款第十三条规定,原告在投保时已与被告约定好车辆实际价值 ,该实际价值是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而确定,也就是车辆的保险金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结果。

特别提醒

因2020年9月20日开始,车辆自燃险的保障范围合并在车辆损失险之中,也就是说,车辆损失险中已经 包含了自燃险。如果车辆由于质量问题,或者非人为引起的事故自燃,都由车辆损失险进行赔偿。所 以可以看出当被保险车辆出现自燃情况时,就可以直接报保险,通过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险来进行赔 偿。不过在日常生活中车辆出现自燃现象的情形其实非常少见,只有少数情况下才能引起机动车辆的

自燃,所以这也就要求车主在日常使用的过程中一定要仔细的检查自己的车辆,不要出现因为意外零 部件的情况造成车辆的自燃,不然对自己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损失。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0/保险理赔/2020_161_王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车辆自燃).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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