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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_3383_吴某某放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0/公益诉讼 年份:2020 大小:2.7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50:57 抓取时间:2026-10-22 09:09:50
类型/起诉书场所/森林草原原因/放火纵火法律/放火罪法律/民事赔偿法律/公益诉讼年份/2020

title: 3383_吴某某放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updated: 2026-08-04

吴某某放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正文

8月28日,吴某某故意放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吴某某就故意放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承担民事责任。经查明:被告吴某某于2020年3月25日18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张家村二组北沟和西沟的四平市国有林总场叶赫林场林地内,故意放火,引发森林火灾,后经扑救,于当日21时30分许将火扑灭。经四平市国有林总场鉴定:吴某某故意放火地点位于四平市国有林总场叶赫林场辖区张家林班内过火林地总面积为10778平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4567.00元。被告吴某某的行为破坏了国家森林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起诉人就吴某某的违法事实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吴某某赔偿其破坏了森林资源的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在吉林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吴某某当庭表示接受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0/公益诉讼/2020_3383_吴某某放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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