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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连锁酒店使用假消防合格证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0/其他案例 年份:2024 大小:4.1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7:31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5:03
类型/教学课件场所/酒店宾馆场所/商场市场场所/消防设施工程地域/湖北年份/2024

title: 2499_湖北某连锁酒店使用假消防合格证案

updated: 2026-08-04

湖北某连锁酒店使用假消防合格证案

正文

2022年2月24日,消防救援机构在核查举报投诉的线索时,发现某连锁酒店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与现行文书有所不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都带有文书编号,执法人员在核对该连锁酒店使用的合格证时,发现其文号与系统审批的一家超市办理的证书文号重合,并且单位悬挂公示的证书发证机关为“某区公安消防大队”,发证时间为2020年11月5日。2020年6月后,该大队启用行政公章为“区消防救援大队”,经鉴定后,认定该合格证是假证。进一步调查确定,该连锁酒店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系由承包该连锁酒店消防工程的单位工作人员王某伪造。该连锁酒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消防救援机构对该酒店作出责令停业,并罚款30100元。王某涉嫌私刻公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消防救援机构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某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专家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某酒店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使用虚假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投入使用、营业,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发的法律文书,本案中王某私刻公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涉嫌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王某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0/其他案例/2020_2499_湖北某连锁酒店使用假消防合格证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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