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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春何某芬上坟失火刑附民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0/其他案例 年份:2024 大小:3.3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7:30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5:05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原因/吸烟遗留火种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法律/公益诉讼年份/2024

title: 2659_陈某春何某芬上坟失火刑附民案

updated: 2026-08-04

陈某春何某芬上坟失火刑附民案

正文

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 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12月3日,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法院审理,两名被告人犯失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陈某春、何某芬于2020年3月2号一同到昆明市嵩明县牛栏江镇老猴街村委会天生桥山月亮顶上坟。11点30分左右,陈某春在祖坟前,用打火机在铁桶内点燃纸钱,两人烧完纸钱后,何某芬用茶水倒入铁桶内用于灭火。但两人未仔细确认桶内的火是否熄灭就离开,未完全熄灭的纸钱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合计38.54公顷,其中有林地23.308公顷,灌木林地11.293公顷。 公诉人:“两被告因过失使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两被告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二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森林资源具备水土保持、调节气候的功能,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被告陈某春、何某芬因过失造成火灾,使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诉人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法院查明,鉴于两被告人在现场有积极救火,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并主动、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7月2号主动分别向老猴街村委会赔偿造林赔偿款10000、12000元。最终,以失火罪判处被告陈某春、何某芬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责令两人在判决生效后三年内按照要求完成补植复绿,且保证成活。如未履行上述修复义务,则应承担造林投资费用。 嵩明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院长 曹军:“通过案件审理告诉公众,在我们日常的环境资源的保护过程当中,一定要积极按照法律的规定,严格地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国森林草原防火信息交流与业务学习平台 森林草原防火政策法律与科普常识宣传平台 扫防火码,加虎威威 关注中国森林草原防火 一起做绿水青山守护者 执行主编|刘斯文 邮箱|zgslfh@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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