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石某、吕某生产、销售伪劣防火门案
8 杨某、石某、吕某生产、销售伪劣防火门案
法院: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刑事)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文书号:-
当事人:河北某门业公司杨某、石某,任丘某门业吕某
裁判结果摘要:制售伪劣乙级防火门,涉案金额较大,公安立案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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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杨某为河北某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为该公司生产厂长;吕某为任丘市某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2022年8月18日,邢台市襄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对邢台某医院病房大楼检查时,发现新更换的由河北某门业公司和任丘市某门业公司生产的乙级防火门为不合格消防产品。襄都大队对该医院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由于制售的防火门涉案金额较大,襄都大队将杨某、石某、吕某涉嫌制售伪劣产品刑事犯罪的有关线索移送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立案侦查。 现场处理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措施 河北某门业公司和任丘市某门业公司制售伪劣防火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河北某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生产厂长石某,任丘市某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吕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 邢台某医院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襄都大队对邢台某医院作出罚款人民币3965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毛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65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案释法 防火门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最常接触的消防产品之一,其质量直接关系到火灾发生后人民群众在避难、疏散过程中的生命安全。本案中,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防火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相当的现实火灾危险性,消防救援机构对使用单位及时给予行政处罚,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问题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产生了较强的震慑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净化消防产品市场。 本案中涉及的不合格消防产品生产厂家所在地任丘市为防火门产业聚集区,有防火门生产、配套企业二百余家,通过对制售伪劣消防产品企业的立案查处,有力地警示相关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必须破除侥幸心理,树
牢诚信经营理念,绝不能走捷径、碰“红线”,只有向社会提供符合标准的高品质消防产品才是自身盈利的前提和基础。 来源:国家消防救援局“以案普法”典型案例综合 编辑:韩甜雨
校对:孟星 审核:孙彦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