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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0_蔡某某与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0/民事赔偿 年份:2020 大小:2.9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2:31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2:42

8 蔡某某与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法院: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8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

当事人:原告蔡某某(门面使用人);被告徐某(堵塞消防通道车主)

裁判结果摘要:门面厨房电路起火,徐某车堵消防通道影响救援,酌定蔡某某自担85%、徐某担15%赔10778.57元来源: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2/08/id/6843406.shtml

消防通道停车阻碍及时救火 车主被判承担火灾损失15%赔偿责任 2022-08-11 09:32:0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果 胡蒙 近日,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

纷,被告徐某因停车阻碍消防通道,不仅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还被判赔原告蔡某某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10778.57元。 2020年10月,蔡某某租赁的步行街门面内的厨房部位因电气线路故障着火,蔡某某遂拨打了消防救援大队的电话。消防车来到步行街下面的入口处时,被告徐某的小型轿车停靠在步行街的入口处,挡住了消防车前行的道路。消防救援人员与周围群众尝试了挪车,但没能挪开,消防救援人员只好从停靠在步行街下面的消防车内连接水管用于救火。 本次火灾导致蔡某某店内商品,及二三四楼的外墙面和空调受损,火灾后店面恢复及赔偿楼上的损失等共花费74017.19元。蔡某某认为是徐某停放的小型轿车挡住了消防通道,导致消防官兵错过最佳救援时间,也进一步扩大了自己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蔡某某作为步行街门面的使用人,应当对该房屋进行管理。发生火灾造成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是门面厨房电路起火导致的,故门面使用人,即蔡某某应自行承担此次火灾损失的主要责任,法院酌情认定由其自行承担火灾损失的85%的赔偿责任。本案被告徐某所有的小型轿车在此次火灾发生时阻挡了消防车通往火灾现场的通道,对消防救援人员及时扑灭火势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从报警至消防救援人员到达救火地点时,原告门面的火势已蔓延至屋外,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消防车未能到达火灾现场导致延误救火,

从而扩大了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徐某承担火灾造成损失的15%的赔偿责任。

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罗一坤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0/民事赔偿/2020_3070_蔡某某与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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