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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_李井余失火案(伊春)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0/民事赔偿 年份:2020 大小:5.9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3:20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1:28

8 李井余失火案(伊春)

法院:黑龙江省伊春市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24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李井余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zh-hant/%E6%9D%8E%E4%BA%95%E4%BD%99%E5%A4%B1%E7%81%AB%E7%BD%AA%E5%88%91%E4%BA%8B%E4%B8%80%E5%AE%A1%E5%88%91%E4%BA%8B%E5%88%A4%E5%86%B3%E4%B9%A6

李井余失火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黑龍江省鐵力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1)黑0781刑初77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鐵力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井余,男,1982年2月2日出生,居住地鐵力市。因本案於2020年6月17日被黑龍江省雙豐林業地區公安局取保候審,於2 021年6月16日被鐵力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同年7月20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2021年8月4日被本院決定逮捕,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陳學林,黑龍江澤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黑龍江省鐵力市人民檢察院以黑鐵檢一部刑訴﹝2 021﹞Z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井余犯失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2021年7月19日受理後

,依法組成合議庭,因附帶民事訴訟,經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批准,延長審限三個月。適用普通程序於2021年12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鐵力市人民檢察指派檢察員袁本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井余及其辯護人陳學林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4月17日1 9時許,被告人李井余在鐵力市其承包的李某水田地內,為方便種地,在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准,使用打火機將堆在地中的秸稈點燃進行燒荒,由於看護不當,導致被燒荒的秸稈過火將被害人蔣某、張某承包的林地點燃。經鑑定:過火有林地總面積為17.99公頃。經認定:過火林地林

木價值為人民幣250125元。案發後,李井余賠償被害人張某經濟損失;賠償被害人蔣某經濟損失。 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李井余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 為證明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鑑定意見、現場勘查筆錄、指認筆錄及照片、電子數據、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井余過失造成林地失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井余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建議本院判處被告人李井余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後公訴機關以被告人李井余取得諒解、認罪認罰為由調整量刑建議,建議判處被告人李井余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被告人李井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沒有異議。 經審理查明,202 0年4月17日晚8時許,被告人李井余來到李某家稻田地點燒稻草,因看護不當引發火災,致相鄰的蔣某、張某兩家林地被燒。次日上午10時,防火隊巡查時發現火情,上報防火指揮部後,開展撲救工作。2020年4月18日,李井余到公安機關投案,供述了點燒稻草的事實。經鑑定:過火有林地面積17.99公頃。經認定:鄭某承包經營過火林地林木價值為人民幣68970元,梁某承包經營過火林地林木價值為人民幣181155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井余賠償鄭某損失;賠償張某損失,取得張某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書證案件來源、偵破經過、到案經過、賠償協議書、戶籍證明,被害人陳述,證人王某、李某等9人的證言,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及照片,鑑定意見,價格認證書,視聽資料,被告人李井余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井余在防火期內野外點燒稻草,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井余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可減輕處罰。被告人李井余賠償被害方

損失並取得諒解,且自願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井余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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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0/民事赔偿/2020_463_李井余失火案(伊春).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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