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万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海口市公安消防支队龙华区大队消防行政处罚案
title: 2817_海南万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海口市公安消防支队龙华区大队消防行政处罚案
updated: 2026-08-04
海南万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海口市公安消防支队龙华区大队消防行政处罚案
- 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 裁判日期:2021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处罚/行政诉讼
- 文书号:-
- 当事人:海南万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告)诉海口市公安消防支队龙华区大队(被告)
- 裁判结果摘要:一审二审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处罚(占用消防通道)
- 来源:http://www.hntqb.com/html/2021-04/14/content_3038_4316094.htm
正文
□记者 吴佳穗 本报讯 海口金城万花坊小区的车辆占用消防通道停放,龙华消防大队多次向小区物业公司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但物业公司逾期未整改。龙华消防大队最终对物业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物业公司不服处罚,状告龙华消防大队。近日,海口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车辆占用小区消防通道停放,物业被责令整改 2020年3月7日,海口龙华消防大队根据市民举报,对金城万花坊小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该小区存在车辆占用消防通道停放的违法行为。 2020年3月9日,龙华消防大队向该小区物业万康物业公司下达《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要求万康物业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前就该小区“私家车占用消防通道停放”进行改正,万康物业公司当日签收该通知书。 2020年3月31日,龙华消防大队对该小区消防火灾隐患进行复查发现,万康物业公司未按照《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复查结果为不合格。 2020年4月27日,龙华消防大队就万康物业公司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向万康物业公司主任郭某进行询问。同时,龙华消防大队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万康物业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可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万康物业公司主任郭某在该文书上填写“不提出陈述和申辩”。 小区物业不服处罚,状告龙华消防大队 2020年4月28日,龙华消防大队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万康物业公司在所管理的金城万花坊小区存在物业服务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根据《海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万康物业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于次日向万康物业公司送达。2020年5月13日,万康物业公司缴纳了罚款。 万康物业公司不服处罚,于2020年9月3日向海口龙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另查明,万康物业公司称其收到龙华消防大队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后进行了整改,如在小区门禁出入口、楼道出入口粘贴了关于禁止占用消防车道的《通知》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消防通道上设置了石砖、警示牌、摆放三角桩等障碍物,并每天安排工作人员巡逻,一经发现有小区业主的车辆停放在消防道道上,立即拍照并发送短信给业主,明确告知业主将车辆停放在消防道道上的危害以及要求其及时改正。但万康物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原件,龙华消防大队对该部分证据真实性不予确认。 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物业公司诉讼请求 龙华区法院一审认为,龙华消防大队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在辖区内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及有权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万康物业公司称龙华消防大队无权对其进行查处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经庭审质证确认,责令整改期限到期后,万康物业公司管理的金城万花坊小区仍然存在车辆占用消防通道停放的情形。龙华消防大队通过进一步调查询问、处罚告知及立案呈批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万康物业公司诉称其已作为管理单位履行了法定义务,不存在逾期未整改的情形。法院认为,根据龙华消防大队提供的现场照片及原告提供的部分照片复印件,足以证明在限期整改期限届满后,万康物业公司管理的金城万花坊小区仍有车辆占用消防通道停放。万康物业公司未完全履行法定的“保障消防通道畅通”的义务。因此,万康物业公司起诉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万康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万康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海口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