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9_广州增城休闲店复议案
8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0〕88 号
申请人:梁某长。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271号。
负责人:李盛标,职务:副大队长。
申请人梁某长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穗增(消)委行罚决字〔2020〕001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依法撤销穗增(消)委行罚决字〔2020〕001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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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才需要消防监督检查。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检查事实证据:2020 年 6 月 4 日,增城区公安分局宁西派出所派出所对位于增城区宁西街太新南路 9 号的广州市增城沐足店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被处罚人梁某长、房东李某培笔录、监督检查记录表、现场照片 12 张为证。(详见附件 1 执法卷宗和执法视频)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公众聚集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另根据《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 年 5月 25 日 公安部令第 39 号发布施行)第二条之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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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以及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营业性健身、休闲类公共娱乐场所范围的批复(2005 年 7 月 27 日 公法[2005]241 号)指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39 号)第二条第(五)项是采用不完全列举的表述,该项所规定的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不限于该项所列的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还包括其他与所列场所功能相同或者相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等。梁某长经营的广州市增城某沐足休闲店属于需要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
(详见附件 2)
三、委托执法相关说明:根据穗公【2019】316 号文件要求,我大队与增城区公安分局于 2019 年 11 月签订委托执法协议,委托方将《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行政处罚事项委托给受托方实施行政处罚,包括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委托协议见附件 3)
四、对申请人请求的回复。梁某长请求之一:本店 2020 年 6月 4 日开业,应遵循 2020 年 6 月 1 日施行的消防新规 14 条第六大款,明文规定本店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不成立理由:宁西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广州市增城某沐足休闲店停止营业并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依法有据,梁某长经营的广州市增城某沐足休闲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被处罚与该场所是否属于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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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建设工程无关。梁某长请求之二:本店仅 1-3 层为 240 平方米为营业面积,8 个房间不属于人口聚集场所,并且每个房间以及过道都有灭火器,消毒面具以及消防设备。不成立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梁某长请求之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 OK 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不成立理由:表意不明。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要求,特殊建设工程第六项: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 OK 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的该类场所需要向住建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与消防验收,投入使用、营业前还必须向消防救援部门申请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与面积大小无必然关系。
本府查明:
2020 年 1 月 3 日,申请人梁某长办理营业执照,设立广州市增城某沐足休闲店,经营范围为居民服务,住所地为增城区宁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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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太新南路 9 号。
2020 年 5 月 8 日,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宁西派出所(以下简称宁西派出所)向增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发出《有关案件情况咨询及告知函》,咨询申请人经营的上述场所是否需要消防安全检查,是否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020年 5月 29日,增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穗增消函〔2020〕112 号《关于<有关案件情况咨询及告知函>的复函》,称申请人经营的上述场所属于公众聚集场所,该场所未向其大队申请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也未因存在消防违法行为而被其大队行政处罚。
2020 年 6 月 4 日,宁西派出所到申请人经营的广州市增城某休闲店进行消防监督检查,认为存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的违法行为,宁西派出同日以行政违法案件立案调查处理。
2020 年 6 月 4 日,宁西派出所民警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申请人在笔录称其是通过租赁房东李某培位于增城区宁西街太新南路 9 号的房屋来经营涉案沐足店的,沐足店大概在 2020 年 5月 1 日开业,开业前未办理消防安全检查等手续。
2020 年 6 月 4 日,宁西派出所民警对房东李某培进行调查询问,李某培在笔录称其妻子于 2019 年 12 月与申请人签订出租商铺合同书,将涉案房屋租赁给申请人,涉案房屋一楼大堂、二楼三楼沐足按摩套房、四楼住人,该沐足店大概在 2020 年 4 月份开始营业,该场所未办理消防安全检查等手续。
2020 年 6 月 10 日,宁西派出所以被申请人名义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经营的沐足店未经消防安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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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擅自营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处罚和其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2020年 6月18日,宁西派出所以被申请人名义作出穗增(消)委行罚决字〔2020〕001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责令申请人经营的广州市增城某休闲店停止营业,并对申请人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该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后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19 年 11 月 16 日,广州市消防支队增城区大队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签订《广州市消防支队增城区大队行政执法事项委托协议》,广州市消防支队增城区大队将包括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在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委托给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实施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现场照片、《有关案件情况咨询及告知函》《关于<有关案件情况咨询及告知函>的复函》《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听证告知》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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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被申请人是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有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本案中,被申请人将《消防法》中规定的相关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委托给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实施行政处罚,符合上述规定,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实施委托职权的法律职责,由委托方广州市增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承担,因此其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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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公安部关于营业性健身、休闲类公共娱乐场所范围的批复(公法[2005]241 号)》指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39 号)第二条第(五)项是采用不完全列举的表述,该项所规定的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不限于该项所列的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还包括其他与所列场所功能相同或者相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等。”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经营的广州市增城某沐足休闲店属于需要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人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该行为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已构成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理应受到处罚。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认定申请人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基础上,针对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责令申请人经营的广州市增城某休闲店停止营业,并对申请人处 30000 元罚款,裁量适当。被申请人到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立案后传唤询问申请人,对相关证人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作出行政处罚后依法送达,符合程序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增(消)委行罚决字〔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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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以维持,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穗增(消)委行罚决字〔2020〕001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2020 年 8 月 1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