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title: 2888_固镇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updated: 2026-08-04
固镇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 法院:固镇县人民政府
- 裁判日期:2021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消防验收/消防行政许可行政诉讼
- 文书号:-
- 当事人:申请人,固镇县消防救援大队
- 裁判结果摘要:维持对泡沫夹芯板房违规住人火灾隐患罚款4万元
- 来源:https://www.guzhen.gov.cn/zfxxgk/public/29641/49473404.html
正文
固镇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固镇县XX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固镇县消防救援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固(消)行罚决字〔2021〕0006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1年5月27日收到并依法受理。本案审理期间,因案件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固(消)行罚决字〔2021〕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8日对固镇县XX市场进行检查,并下发固消限字2021第000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使用泡沫夹芯板房作为建筑构件且泡沫夹芯板房内违规住人,责令申请人于2021年7月18日前改正。2021年4月1日下发固消重字2021第0001号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申请人于2021年7月18日前改正。申请人正在改正过程中,XX市场开始关闭。但是被申请人却在限期整改之前没有告知听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4月25日突然下发固(消)行罚决字〔2021〕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进行处罚。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的规定,在被申请人指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前,被申请人依据该条对被申请人进行处罚是错误的,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2、被申请人作出处罚的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但被申请人仅在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后便下发处罚决定书,因此,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固(消)行罚决字〔2021〕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其行政处罚合理合法。2021年3月8日,被申请人在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中对位于固镇县XX市场进行监督时,发现该场所内使用泡沫夹芯板房作为建筑构建,且泡沫夹芯板房内违规住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经《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判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随即被申请人对场所管理主体单位申请人在现场的管理人员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对现场违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了拍照取证,形成现场照片固定证据;并核查该场所资料,查实该场所在2019年已被县政府办公室挂牌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场所,且火灾隐患始终未得到有效整改;被申请人在检查后向申请人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固消限字〔2021〕第0008号),且针对申请人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开展了立案调查,申请人对违法事实和情况予以确认。 二、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告知行政处罚决定。该场所案件立案调查后,经调查取证,2021年4月13日被申请人将处罚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马某,书面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和履行有关义务,并由其法定代表人马某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确认。截止到2021年4月25日,超过听证申请法定3日时限,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任何有关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申请,按照行政处罚办理程序,被申请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固(消)行罚决字〔2021〕0006号),并于2021年4月30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并由马某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固(消)行罚决字〔2021〕0006号)上签字接收。 综上,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对申请人的消防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并在处罚前向其法定代表人告知,处罚依据合理,事实清楚,适用准确,符合法定程序。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7日被申请人在对位于固镇XX市场进行监督时,发现该场所内乱拉乱接电线、泡沫夹芯板房内违规用水用电、泡沫夹芯板房内违规住人等消防安全违法问题,被申请人检查后下发了固消限字〔2020〕第0304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固镇县XX市场限期完成整改。2020年6月11日,被申请人再次对该场所进行检查仍发现场所内存在违规住人、搭建的简易房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大量电气线路乱拉乱接且未穿管保护等消防安全违法问题,被申请人检查后再次下发了固消限字〔2020〕第041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固镇XX市场于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整改。2020年8月3日,被申请人对该市场进行复查,发现该场所存在违规住人、搭建的简易房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大量电器线路私拉私接且未穿管保护等消防安全违法问题。 2021年3月8日,被申请人对位于固镇县XX市场进行监督时,发现该场所内使用泡沫夹芯板房作为建筑构建,且泡沫夹芯板房内违规住人。被申请人在检查后向申请人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固消限字〔2021〕第0008号)。2021年4月13日被申请人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确认。2021年4月25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四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1年4月30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整改报告;3、消防监督检查记录;4、现场检查照片;5、询问笔录;6、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7、行政处罚告知笔录;8、行政处罚决定书;9、其他证据。 本机关认为:2020年4月27日至2021年3月8日被申请人多次对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行为检查,发现存在搭建的简易房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泡沫夹芯板房内违规住人等火灾隐患问题,并多次向固镇XX市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申请人在收到被申请人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虽进行了整改,但仍存在类似问题,并未消除消防火灾隐患,申请人的行为构成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的规定,违反该条第(七)项的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该条并不要求逾期不改正,再作出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的给予申请人“罚款人民币四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本案行政处罚程序问题,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履行了调查、处罚告知程序,已于2021年4月13日向申请人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被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后作出行政处罚,并进行送达,符合相关程序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5日对申请人作出的固(消)行罚决字〔2021〕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