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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荔湾府行复〔2020〕29号)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0/行政诉讼 年份:2020 大小:9.6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3:24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7:26
类型/行政判决书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消防设施工程场所/地下空间法律/行政诉讼地域/广东年份/2020

title: 2909_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荔湾府行复〔2020〕29号)

updated: 2026-08-0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荔湾府行复〔2020〕29号)

正文

荔湾府行复〔2020〕29 号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许某贤。

被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

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信义路 21 号。

负责人:游志红。

申请人许某贤(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荔湾

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广州市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编号:穗(荔)建验备

2019-029),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荔

湾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被申请人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对广东葛洲坝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作出《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编号:穗(荔)建验备 2019-029),载明:“你单位的‘荔湾

区广钢新城 AF040233 地块项目 6、7、8 号楼’(施工许可证编

号:440103201711070101)已经发出了《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穗联验(荔)字〔2019〕

029 号),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备案。”申请人

是荔湾区紫郡街 15 号(自编 7 号 1 栋)某房业主的丈夫。申请人

认为小区车库存在顶梁、顶板开裂严重质量问题,被申请人竣工

验收时未发现上述质量问题,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编号:穗(荔)建验

备 2019-029),要求撤销上述竣工备案,待车库合法加固施工完

毕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向本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补正申请材料。

另查,广东葛洲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23 日

向被申请人申请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

收,工程名称分别为“荔湾区广钢新城 AF040233 地块项目 6、7、

8 号楼”和“荔湾区广钢新城 AF040233 地块项目 9 号楼及地下

室”。2019 年 12 月 24 日,被申请人和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荔湾区分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荔湾区民防办公室、广

东省通信管理局广州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分别反馈了验收事项

资料审核意见。被申请人 2019 年 12 月 24 日决定受理。被申请人

对验收事项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荔湾区

分局对验收事项规划条件核实、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验收

事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荔湾区民防办公室对验收事项人

防工程验收备案、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州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

对验收事项房屋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均通

— 2 —

过验收。2019 年 12 月 26 日,被申请人作为牵头部门,认为各专

项验收均已通过,上述两个工程联合验收予以通过,对荔湾区广

钢新城 AF040233 地块项目 6、7、8 号楼竣工联合验收向广东葛

洲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穗联验(荔)字〔2019〕029 号)》

和案涉的《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编号:穗(荔)建验备 2019-029),对荔湾区广钢新城 AF040233

地块项目 9 号楼及地下室竣工联合验收向广东葛洲坝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作出《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

收意见书》(穗联验(荔)字〔2019〕028 号)》和《广州市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编号:穗(荔)建

验备 2019-028)。《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

合验收意见书》(穗联验(荔)字〔2019〕029 号),载明:“‘荔

湾区广钢新城 AF040233 地块项目 6、7、8 号楼’(施工许可证

编号:440103201711070101)经你单位组织了竣工验收,并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经过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建设工程消防验

收及备案、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的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广

州市荔湾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规划条件核实、广东省通信管理

局广州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的房屋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

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联合验收。”

又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40103201711070101)

及附件载明“荔湾区广钢新城 AF040233 地块项目 6、7、8 号楼”

— 3 —

地上建筑面积 60514.9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0 平方米。《建筑

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40103201708280101)及附件载明“荔

湾区广钢新城 AF040233 地块(紫郡府)项目 9 号楼及地下室”

地上建筑面积 7999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64075 平方米。

本府认为: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

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

具有对辖区内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职权。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

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2003 年 2 月 27 日施行)第 76 项规定,

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核准改为“告知性

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

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

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

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

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

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

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起 15 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

— 4 —

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

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据此,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与完成,而竣工验收备案是一

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房屋建设情况以备查考的行为,不包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思

表示,本身没有行政决定的效力,亦不对工程质量进行确认或者

认可。被申请人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

主体,竣工验收是否合格亦不以备案为生效要件。本案中,申请

人其妻子购买的商品房地下车库不属于案涉竣工验收备案范围。

即使属于案涉竣工验收备案范围,但因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竣

工验收备案是行政主管机关为监管需要而收集工程建设相关情况

的登记备查行为,申请人不是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的相对

人。因此该行为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也没有对

申请人创设或者确认新的权利、义务。申请人认为其妻子购买的

商品房地下车库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撤销案涉竣工验收备案的复

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

— 5 —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

请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0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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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0/行政诉讼/2020_2909_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荔湾府行复〔2020〕29号)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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