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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城休闲店复议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0/行政诉讼 年份:2020 大小:15.6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4:48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5:10
类型/行政判决书类型/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商场市场场所/消防设施工程场所/酒店宾馆法律/行政诉讼地域/广东年份/2020

title: 3309_广州增城休闲店复议案

updated: 2026-08-04

广州增城休闲店复议案

正文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0〕88 号

申请人:梁某长。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 271 号。

负责人:李盛标,职务:副大队长。

申请人梁某长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

的穗增(消)委行罚决字〔2020〕001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依法撤销穗增(消)委行罚决字〔2020〕0012 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

申请人称:

的消防新规第 14 条第六款的规定,明文规定本店不属于特殊建设

工程。2、本店仅 1-3 层为 240 平方米营业面积,8 个房间不属于

人口聚集场所,并且每个房间以及过道都有灭火器,消毒面具以

及消防设备。3、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

放映厅、卡拉 OK 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

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才需要消防监督检查。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检查事实证据:2020 年 6 月 4 日,增城区公安分局宁西

派出所派出所对位于增城区宁西街太新南路 9 号的广州市增城沐

足店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

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被处罚人梁某长、房东李某培笔录、

监督检查记录表、现场照片 12 张为证。(详见附件 1 执法卷宗和

执法视频)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

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

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

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

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

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

业。公众聚集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

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

场所等。另根据《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 年 5

月 25 日 公安部令第 39 号发布施行)第二条之规定,公共娱乐场

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

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

— 2 —

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

身、休闲场所。以及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营业性健身、休闲类公共

娱乐场所范围的批复(2005 年 7 月 27 日 公法[2005]241 号)指

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39 号)第

二条第(五)项是采用不完全列举的表述,该项所规定的营业性

健身、休闲场所不限于该项所列的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

还包括其他与所列场所功能相同或者相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美容

院、棋牌室、洗脚房等。梁某长经营的广州市增城某沐足休闲店

属于需要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

(详见附件 2)

三、委托执法相关说明:根据穗公【2019】316 号文件要求,

我大队与增城区公安分局于 2019 年 11 月签订委托执法协议,委

托方将《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行政处罚事项委托

给受托方实施行政处罚,包括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

者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委托协

议见附件 3)

四、对申请人请求的回复。梁某长请求之一:本店 2020 年 6

月 4 日开业,应遵循 2020 年 6 月 1 日施行的消防新规 14 条第六

大款,明文规定本店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不成立理由:宁西派

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

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广州市增城某沐足休闲店停止营业并处

罚人民币叁万元整依法有据,梁某长经营的广州市增城某沐足休

闲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被处罚与该场所是否属于特

— 3 —

殊建设工程无关。梁某长请求之二:本店仅 1-3 层为 240 平方米

为营业面积,8 个房间不属于人口聚集场所,并且每个房间以及

过道都有灭火器,消毒面具以及消防设备。不成立理由:《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

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

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

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

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梁某长请求之三:总建

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 OK 厅、

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

茶馆、咖啡厅。不成立理由:表意不明。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要求,

特殊建设工程第六项: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

像厅、放映厅、卡拉 OK 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

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建筑面积大于五百

平方的该类场所需要向住建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与消防验收,

投入使用、营业前还必须向消防救援部门申请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与面积大小无必然关系。

本府查明:

2020 年 1 月 3 日,申请人梁某长办理营业执照,设立广州市

增城某沐足休闲店,经营范围为居民服务,住所地为增城区宁西

— 4 —

街太新南路 9 号。

2020 年 5 月 8 日,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宁西派出所(以

下简称宁西派出所)向增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发出《有关案件情况

咨询及告知函》,咨询申请人经营的上述场所是否需要消防安全

检查,是否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020 年 5 月 29 日,增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穗增消函〔2020〕

112 号《关于<有关案件情况咨询及告知函>的复函》,称申请人

经营的上述场所属于公众聚集场所,该场所未向其大队申请开业

前消防安全检查,也未因存在消防违法行为而被其大队行政处罚。

2020 年 6 月 4 日,宁西派出所到申请人经营的广州市增城某

休闲店进行消防监督检查,认为存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

的违法行为,宁西派出同日以行政违法案件立案调查处理。

2020 年 6 月 4 日,宁西派出所民警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

申请人在笔录称其是通过租赁房东李某培位于增城区宁西街太新

南路 9 号的房屋来经营涉案沐足店的,沐足店大概在 2020 年 5

月 1 日开业,开业前未办理消防安全检查等手续。

2020 年 6 月 4 日,宁西派出所民警对房东李某培进行调查询

问,李某培在笔录称其妻子于 2019 年 12 月与申请人签订出租商

铺合同书,将涉案房屋租赁给申请人,涉案房屋一楼大堂、二楼

三楼沐足按摩套房、四楼住人,该沐足店大概在 2020 年 4 月份

开始营业,该场所未办理消防安全检查等手续。

2020 年 6 月 10 日,宁西派出所以被申请人名义向申请人作

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经营的沐足店未经消防安全检

— 5 —

查擅自营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

规定,并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处罚和其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

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2020 年 6 月 18 日,宁西派出所以被申请人名义作出穗增(消)

委行罚决字〔2020〕001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责

令申请人经营的广州市增城某休闲店停止营业,并对申请人罚款

人民币三万元整。该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收

到后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19 年 11 月 16 日,广州市消防支队增城区大队与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签订《广州市消防支队增城区大队行政

执法事项委托协议》,广州市消防支队增城区大队将包括公众聚

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

投入使用、营业(《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在内的消防安

全违法行为委托给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实施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现场

照片、《有关案件情况咨询及告知函》《关于<有关案件情况咨询

及告知函>的复函》《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听证告

知》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

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

— 6 —

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

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

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被

申请人是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有依法对本行政

区域内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

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

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

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

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

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本案中,被申请人将《消防法》

中规定的相关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委托给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实施行政处罚,符合上述规定,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

托方名义实施委托职权的法律职责,由委托方广州市增城区消防

救援大队承担,因此其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众聚

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

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

查。”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宾馆、饭

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

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娱

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

— 7 —

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

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

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

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

健身、休闲场所。”《公安部关于营业性健身、休闲类公共娱乐

场所范围的批复(公法[2005]241 号)》指出:“《公共娱乐场

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39 号)第二条第(五)项是采

用不完全列举的表述,该项所规定的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不限

于该项所列的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还包括其他与所列

场所功能相同或者相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美容院、棋牌室、洗脚

房等。”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经营的广州市增城某沐足休闲店

属于需要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

申请人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该行为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

定,已构成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理应受到处罚。被申请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

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

在认定申请人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基础上,针对申请人违法行为

的情节,决定责令申请人经营的广州市增城某休闲店停止营业,

并对申请人处 30000 元罚款,裁量适当。被申请人到现场检查发

现违法行为后,依法立案后传唤询问申请人,对相关证人进行调

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作出行政处

罚后依法送达,符合程序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增(消)委行罚决字〔2020〕

— 8 —

001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

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以维持,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

实和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穗增

(消)委行罚决字〔2020〕001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2020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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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0/行政诉讼/2020_3309_广州增城休闲店复议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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