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9_林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8 林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2-18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林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年内补植复绿157亩公益林,逾期支付85766元来源:https://www.jxsuichuan.jcy.gov.cn/jcxw/202404/t20240403_6398321.shtml
清明祭祖,注意防火!遂川已有人被判刑 一年一清明,一岁一追思。清明节是我们缅怀先人、祭祀祖先的重要传统节日,但焚烧香烛纸钱、燃放鞭炮等传统祭祀方式,极易引发祭祀不慎,火星飞溅落入枯枝草丛中导致火灾,不仅会造成安全隐患,同时还可能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和牢狱之灾,得不偿失。 2021年2月18日13时左右,被告人林某某在遂川县某村扫墓清除杂草时,为图方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坟墓旁的杂草,因风大导致火烧到附近的山场,不慎引发森林火灾。 经鉴定:火灾致使山场过火林地(防护林)面积165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57亩,无林地8亩,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4780元。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失火罪对林某某提起公诉,并同时对林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遂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林某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同时,要求林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对被烧毁的157亩公益林进行补植复绿,若拒不补植或无法补植则应支付更新造林、补植补造费用85766元。 清明将至,追思先人,教育后人,应选择文明绿色的祭祀方式,积极弘扬时代新风,争做文明祭扫的倡导者、传播者和践行者,共建和谐美好家园,携手让清明更加“清明”。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1/公益诉讼/2021_3379_林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