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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_邓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连城)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1/公益诉讼 年份:2021 大小:4.7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50:49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0:04

8 邓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连城)

法院: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9-18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

文书号:-

当事人:邓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赔偿生态修复费用97009.76元来源:http://qqhrtl.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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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教育整顿 | 党史学习教育 | 党纪学习教育 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法官回复 扫墓用火酿灾害被告人获刑九个月 发布时间:2022-03-31 08:34:23 清明将至,不少人都准备回家祭祖,但文明祭祀的倡导却万万不能忘。日前,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祭祀燃放鞭炮蜡烛导致的失火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民法典判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邓某某赔偿生态修复费用97009.76元。 2021年9月18日(禁火令期间),被告人邓某某携带鞭炮、香烛等祭祖用品,前往连城县塘前乡上琴村一山场扫墓祭祖。 邓某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点燃香烛并燃放鞭炮,继而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4.26亩,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共计7079.4元。 次日,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取得上琴村委会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禁火期内未经审批擅自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4.26亩,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共计7079.4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

罪。 被告人邓某某的失火行为损毁了森林资源,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致使该区域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遭受危害,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了人民群众追求优美生态环境的权利。被告人邓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二百三十四,承担复植补种,恢复森林原状的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邓某某无条件自行及时有效修复被毁山林,

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赔偿生态修复费用97009.76元。

法官说法: 清明节是我国传统节日,也是民俗用火高峰期,扫墓祭祀、春耕生产用火叠加,进山踏青、旅游休闲活动频繁,野外违规用火增多,火源管控难度加大,造成森林火灾易发多发。

如果在祭祀、生产生活过程中不小心引发火灾,森林过火达到一定面积,就可能构成失火罪,面临拘役或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 烧毁森林不仅毁坏了森林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同时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故构成失火罪除承担刑事责任以外,还应当依据民法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森林防火无小事,务必提高警惕,要时刻紧绷安全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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