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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安宁吨桶切割闪燃火灾事故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1/其他案例 年份:2023 大小:3.1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6:13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6:58
类型/起诉书类型/规范标准场所/仓储物流场所/化工危化原因/违章动火等级/重大事故等级/亡人火灾法律/重大责任事故罪地域/云南年份/2023

title: 2378_云南安宁吨桶切割闪燃火灾事故案

updated: 2026-08-04

云南安宁吨桶切割闪燃火灾事故案

正文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4月4日下午,安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李梦蓉在本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安宁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安宁市各企业、公司代表30余人旁听了案件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达成合意,由王某某收购陈某某位于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一出租场房云南某某有限公司租赁的仓库内的吨桶,后王某某安排丁某某、丁某甲、王某甲到约定地点收购。 由于该仓库不符合储存危险化学品标准,而陈某某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在吨桶内仍残留易燃化学品情况下,2021年5月8日11时许,丁某某、丁某甲、王某甲在该仓库内对吨桶及吨桶外围钢架进行切割作业时,切割过程中产生的火花与吨桶内残留的易燃化学品发生闪燃引起火灾,导致丁某某、丁某甲、王某甲烧伤。 2021年5月30日凌晨,丁某甲因医治无效死亡。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对丁某某、王某甲进行损伤程度鉴定,丁某某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一级,王某甲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被告人陈某某作为云南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废品收购站负责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对二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故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宣告缓刑1年。 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必须警钟长鸣 通过旁听“零距离”的方式 希望能够警醒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 重视安全生产 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 把牢安全生产防线 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从源头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1/其他案例/2021_2378_云南安宁吨桶切割闪燃火灾事故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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