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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烧火粪失火刑附民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1/其他案例 年份:2021 大小:2.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6:36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6:24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法律/失火罪法律/公益诉讼年份/2021

title: 2678_周某某烧火粪失火刑附民案

updated: 2026-08-04

周某某烧火粪失火刑附民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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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通讯员金波)8月13日,竹溪县人民法院环资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两被告人同日引发森林火灾,法院同日作出判决。 2021年2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分别在自家地里烧火粪和焚烧秸秆,因疏忽大意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分别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达到5.1333公顷的森林火灾和过火有林地面积达22.6公顷的重大森林火灾。 被告人周某某引发火灾导致损失森林面积77亩,烧死树木7849株,应补植面积77亩,补植马尾松、杉木或刺槐等苗木7849株;被告人李某某引发火灾导致损失森林面积66亩,烧死树木7524株,应补植面积66亩,补植马尾松、杉木或刺槐等苗木7524株。 竹溪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因疏忽大意,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失火罪。失火烧毁有林地树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当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据此,竹溪县人民法院分别对二被告人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在案涉火灾林地补植77亩,补植马尾松、杉木或刺槐等苗木7849株(含已补植部分),连续养护三年,且保证成活率80%以上。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在案涉火灾林地补植66亩,补植马尾松、杉木或刺槐等苗木7524株(含已补植部分),连续养护三年,且保证成活率80%以上。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1/其他案例/2021_2678_周某某烧火粪失火刑附民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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