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5_上海金山李某丢弃蚊香废旧物资回收站赔90万案
8 上海金山李某丢弃蚊香废旧物资回收站赔90万案
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
当事人:李某、某废旧物资回收站
裁判结果摘要:2021年10月李某钓鱼丢弃未熄蚊香引燃回收站,判赔财产损失90余万元,二审维持。
来源:https://www.163.com/dy/article/IH683DQO0514ILI9.html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因随手丢弃点燃的蚊香,李某被判赔偿废旧物资回收站火灾损失90余万元。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3日上午10点,李某像往常一样,拿上钓鱼工具,来到家附近的某废旧物资回收站。厂区内有一处河边,非常适合钓鱼,唯一的缺点是野外蚊子多,于是颇有经验的李某特意点燃了一卷蚊香,用铁丝挂在了钓鱼点旁的一棵树上。 拴线、装饵、抛竿,一切准备工作就绪,李某点燃一支烟,坐下,边抽边耐心地等待鱼儿上钩。不一会儿,李某已经抽完了4、5根香烟,地上都是他随手丢弃的烟蒂。
约一个多小时后,李某回家吃饭,便随手将挂在树上的蚊香取下,丢在一旁离开了⋯⋯ 中午12
时44分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某路口有纸箱着火。12时46分许,市应急联动中心接到电话,某废旧物资回收站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造成大量废旧纸板、废旧塑料打包带堆垛以及部分厂房烧毁,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下午1时许,还在家吃饭的李某被通知厂区内起火,赶忙叫人到现场用灭火器灭火,但由于火势过猛无法挽回,后消防车赶到现场才最终将火扑灭。
根据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可排除放火、外来火灾,生活用火不慎、雷击、物质自燃、电气线路等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 在公安机关询问查证中,李某承认因为他在钓鱼时,过失丢弃点燃烟蒂或者点燃蚊香造成了火灾事故。 为此,该废旧物资回收站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在火灾中遭受的损失121余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根据区消防救援支队火灾事故认定书对于起火点及起火原因的认定,以及公安机关的笔录,被告李某自认当天起火处无其他人,且有将未熄灭的蚊香和烟蒂随手丢弃的行为。原告场地有大量废旧易燃物品,且火灾也是在被告丢弃点燃的
蚊香后一段时间内发生,符合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客观自然规律。 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在公安机关的陈述笔录,法院认为上述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认定引起本案火灾原因为被告行为造成,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结合相关证据及现场勘验情况,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废旧物资回收站财产损失90余万元。
本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二是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
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即要求有损害后果。 四是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二者之间存在前者导致后者发生的客观联系。 本案中,李某一个习以为常的动作,却造成了近百万元的财产损失,相关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能证明李某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是无心之失,仍然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全部的法律责任。 生活中,随手扔烟头、不熄灭蚊香等行为随处可见,然而这个小小的动作,却可能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每年,因为此类“小火种”引发的“大灾难”不胜枚举,轻则遭受财产损失,严重的将受“牢狱之灾”。因此,日常生活中需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特别是在周围有易燃物、可燃物时,要
时刻绷紧安全用火之弦,防患于未“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文 |
杨祎钒 图源 网络 20分钟,金法小编差点被骗走2.5万元... 金山法院公布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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