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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_甲诉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1/民事赔偿 年份:2021 大小:33.1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0:47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5:26

8 甲诉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24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合同纠纷

文书号:(2023)浙0482民初1413号

当事人:原告甲、被告乙

裁判结果摘要:一、被告(反诉原告)乙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甲房屋租金、水电费、房屋修复费用、租金损失合计32068.56元。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94%B2%E8%AF%89%E4%B9%99%E6%88%BF%E5%B1%8B%E7%A7%9F%E8%B5%81%E 5%90%88%E5%90%8C%E7%BA%A0%E7%BA%B7%E4%B8%80%E5%AE%A1%E6%B0%91%E4%BA%8B%E5%88%A4%E5%86%B3%E4%B9%A6

甲诉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482民初1413号

原告(反诉被告):甲,女,汉族。

被告(反诉原告):乙,男,汉族。

原告(反诉被告)甲(以下简称甲)与被告(反诉原告)乙(以下简称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汪佳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乙提起反诉,本院 于2023年4月25日受理,并将本诉、反诉合并进行了审理。本案于2023年6月13日进行了证据交换,于7

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丙,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一、判令乙支付未支付房租15.3个月×700元=10710元(从2021年11 月22日计算至2023年2月28日),自2021年11月22日至判决生效日逾期利息按同期LPR结算,暂计500元。 二、判令乙支付未支付水电费308.56元。三、判令乙支付房屋损坏修复款45000元。四、判令乙支付赔

偿设施损坏款2800元(床2只、热水器1只、抽油烟机1只)。五、判令乙赔偿因火灾引起的房屋贬值损 失183720元(91.86平方×10000=918600元,20%贬值率)。六、判令乙支付房屋未修缮之前直至房屋可 出租之日止的租金损失,从2023年3月1日计算至2023年9月底,每月按700元计算,合计4900元。事实和 理由:甲经×房产介绍与乙签订房屋出租协议,乙自2019年3月1日起租赁位于××××××房屋,合同 签订至2020年2月28日。到期后,应乙意愿,继续续租该房屋至今,房租付至2021年11月21日,水电费

付至2021年7月。2021年11月3日夜里,因乙保管使用不当,造成火灾。11月3日1时许,乙在家聚会喝酒 吵闹影响到楼下邻居休息,被邻居投诉后乙离家外出喝酒。凌晨2时55分,小区居民发现火情后报警。 经消防及时救援才得以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房屋大面积损伤,铝合金窗户塌陷,墙壁出现

大面积裂缝及脱落,室内床铺设施烧毁,室内水管全部烧毁,全屋电线融化烧坏,全屋漆黑,外墙壁

漆黑,楼下邻居新装修房屋内进水(未赔偿)。因火灾严重造成房屋后续出售困难,人们心里会认为

是凶宅不吉利,故造成房屋贬值,甲损失惨重。事后乙一直拒接电话,拒付房租,甲上门多次也未联

系到乙,造成乙无法进入该房屋,至今未做房屋交接手续。甲于2023年2月28日15时许向×××派出所 报案,经派出所民警电话联系乙,乙称其已经搬离该房屋,钥匙被其弄丢为由,拒绝与甲见面沟通交

接手续。现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出如上诉请。

针对本诉,乙答辩称,一、案涉房屋起火后,该房屋的主要电器设施总开关电闸火灾时仍呈闭环状态

,没有起到起火时自动断开切断电源的安全保护功能,是导致火灾的原因,也就是说电器设施总开关

电闸在火灾时已存在老化或故障。甲在将案涉房屋出租给乙期间,未尽对出租房屋的基础设施即电器

设施承担日常的检查、维护、保养、修复等管理责任,在庭审中也未能提供其对相关的基础设施包括

电器设施的日常的检查、维护、保养、修复等的相关证据,且双方签订的《房屋出租协议》中未约定

案涉房屋的基础设施包括电器设施的日常的检查、维护、保养、修复由乙承担。案涉房屋的起火原因

主要是电器设施老化、故障导致,《火灾事故认定书》对案涉房屋起火原因也作出了“排除自然灾害、 认为放火、遗留火种、物质自燃、外来火源等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电源插座处电气线路故障,

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所致”的认定。因此,火灾其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承担。二、自案涉房屋发生火灾

后,导致乙已不能继续租赁使用该房屋,即导致房屋租赁协议已无法履行的情形出现,甲和乙间的房

屋租赁协议自然终止。因此,甲要求乙在火灾发生后继续履行支付租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甲要求乙承担因火灾导致案涉房屋损坏修复45000元、财产损失2800元、贬值损失183720元(共计

24652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造成火灾的责任应该由甲承担。四、根据×××××消防救援大队 对火灾现场勘验财产损失统计,经济损失为14201.6元,该损失的财产均为乙所有,因此甲应承担赔偿

责任。五、甲要求支付房屋租赁期间的水电费308.56元,乙同意支付。六、甲提供的床在火灾中并未烧

毁,火灾烧毁的床是乙的,热水器原先就有故障不能正常使用且未被烧毁,油烟机也未受火灾影响,

故对甲要求赔偿设施损失2800元不予认可。

乙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一、判令甲赔付乙财产损失14201.6元,扣除租赁期间的水电费308.56元,实际

赔付13893.04元。二、判令甲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乙与甲经天恩房产介绍,于2019年2月20日 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1年,即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止。按约定甲将位于

××××××租赁给乙居住。协议到期后,在未续签协议的情况下,乙继续租住于该房屋,并按之前

的协议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等义务。2021年11月3日3时许,案涉房屋发生火灾,经×××××消防救援大 队出警并扑灭火灾。后经消防救援大队对火灾现场勘验、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并将有关物证送应急管

理部消防救援局××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技术鉴定,对出租房火灾原因进行分析,并于2021年12月

20 日作出××××××××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排除自然火害、人为放火、遗

留 火种、物质自燃、外来火源等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电源插座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

物 蔓延所致。”根据该认定书,起火点为距离南侧内墙约0.56米、距离地面高度约1.86米的电源插座处。 因此,案涉房屋起火并造成火灾的原因是该房屋电源线路所致。在该火灾中造成乙财产损失14201.6元。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出租人应对出租房屋的基础设施(包括电源线路)承担日常检查、维护、保

养、修复等责任,以确保其安全正常使用。但承租人疏于对出租房屋的基础设施管理的相关责任,是

导致案涉房屋起火造成火灾的原因,因此在该火灾中造成乙的财产损失,甲应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反诉,甲答辩称,一、从×××××消防救援支队出制作的询问笔录可看出承租方违反了房屋出

租协议第六条:“如需转租他人或与第三人调换使用,必须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当时说的是,乙

夫妻居住,无第三人居住,事发时间段有其员工(同事)一起居住,造成房屋内居住混乱,用电习惯

不良,导致火灾发生。二、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能够证明涉案房屋火灾后现场和周围环境以及勘验情况。 三、×××××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的火灾原因分析报告中第五项载明:“关于火灾灾害成因分析,通

过了解访问和现场勘查,对该起火灾发生和蔓延的原因进行分析:承租户日常用电习惯不良,在离家

时未把电源插座拔下,且未关闭电源总闸,使电器长久处于待机状态,从而导致电气线路故障并引发

火灾。承租户在房间放置有衣橱和大量衣物,当时起火时间为凌晨,火灾现场起火时房间内无人员活

动,对初期火灾未能进行及时扑救,从而蔓延至房间内可燃物并形成火灾。”消防救援支队找出的火

灾原因,足以说明承租方违反了双方签订的房屋出租协议第六条:“因承租方使用不当和人为造成房

屋及设施损坏的,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和修复。”四、技术鉴定报告能够证明经过技术鉴定,起火原因

是电器线路引起的火灾,起火点是空调插座电器线路,空调是承租方自行购买,自行安装,出租方提

供电器里没有空调,所以对承租方所购买的质量好坏无从得知,加上承租方日常用电习惯不良,故承 租方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五、火灾现场照片证明乙出门未关闭电源总开关,使电器长时间处于待机状 态。六、火灾事故认定书,排除人为放火,遗留火种,自然灾害,认定是电器线路故障,证明非刑事 案件,是长期不良用电习惯所致。七、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证明×××××消防救援支队做出的 《火灾事故认定书》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同时证明甲对该起火灾事故高度重视 ,反复确认火灾成因细节,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可能故意纵火的坏人,实事求是的做人做事原 则。八、房屋在出租期间,承租人应该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环境卫生,用电用水安全,不得从 事违法犯罪活动,承租人是房屋实际管理和使用人,必须承担全部责任。综上所述,本案乙提出的财 产损失14201.6元,无任何购买付款凭证和发票,能够证明其价值,×××××消防救援支队报告上

  1. 6元是房屋部分损失金额,与乙无关。故请求驳回乙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 院认定如下:

一、甲提供的证据:

证据一、房权证1份,证明房屋所有权人是甲。

证据二、房屋出租协议1份,证明甲把案涉房屋出租给乙。

证据三、聊天记录1份,证明乙最后一次付房租的时间;事故发生后,甲联系不上乙。

证据四、照片8张,证明火灾发生后案涉出租房的情况。

证据五、火灾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火灾起火原因。

乙对甲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一、证据二,无异议。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 异议,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出乙曾明确告知甲案涉房屋无法居住,火灾发生后双方租赁关系事实上已经 终止,甲对案涉房屋也没有采取修复措施,甲要求乙支付租赁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证据四,真 实性无异议,但该组证据不能证明火灾发生跟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不能据此作为要求乙赔偿的理 由。对证据五,真实性无异议,火灾认定书上描述起火原因是案涉房屋主卧空调插座处起火,正常情 况下,火灾不可能发生,是案涉房屋插座存在安全使用问题是导致起火的主要原因。

本院对甲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定。

二、乙提供的证据:

证据一、询问笔录9页,证明案涉房屋承租人在火灾发生前的活动情况及发生火灾后的案涉房屋的相关 情况。

证据二、火灾现场勘验笔录5页,证明案涉房屋火灾后的现场和周围环境勘验、初步、细项、专项勘验 情况。

证据三、《甲出租房火灾原因分析报告》6页,证明案涉房屋起火建筑基本情况、火灾事故发生、扑救 经过、火灾事故原因调查、火灾事故损失统计、火灾灾害成因分析等。

证据四、技术鉴定报告5页,证明经过技术鉴定,起火原因是电源线路引起火灾。

证据五、火灾现场照片21页,证明起火点为电源线引起,火灾发生后,空气开关未能自动断开,是火 灾后人为断开,案涉房屋电源线路设施未能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是火灾发生的原因。

证据六、《火灾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案涉房屋火灾的发生是电气线路故障所致。

证据七、《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1份,证明×××××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 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同时证明甲对该认定书认定结果不满意。

证据八、房屋出租协议1份,证明出租人和承租人信息、出租房屋时房屋内的物件名称及数量、相关约 定等。

证据九、微信聊天记录1份,证明乙曾通过微信告知甲因为火灾原因案涉法房屋无法居住。

甲对乙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六、证据八均无异议。对证据四,

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是电气线路,不是电源线路,两者是有差异

的。对证据五,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证明案涉出租房屋电源线路设施未能达到相关

标准和要求。对证据七,真实性无异议,甲出于负责任,所以要求消防大队做了两次认定。对证据九

,该微信聊天记录,清晰地记录了租金付款日期和金额。2021年11月3日火灾当天,甲在涉案房屋外见 到乙,由于涉案房屋被封,在消防部门未调查清楚火灾原因之前,甲是不可以进入,由于乙是房屋实

际管理和使用人,其需要配合消防部门做火灾原因调查,所以与消防支队联系的是乙。2021年11月6日 ,甲与乙核对前面所欠租金以及水电费,经双方确认无误。2021年11月9日,甲催促乙支付所欠租金, 乙明确表示等火灾事故处理好再说。甲表示所欠房租和水电费跟火灾事故无关,但乙未予理睬。2022

年3月至7月期间,甲多次打乙电话,现场去涉案房屋敲门,都未能联系到乙,直至2022年8月22日,甲

通过微信语音电话联系上了乙,乙在电话里称钥匙消防支队还给他了,房间客厅还有其物品,甲让其

抓紧处理好自己的物品,以及涉案房屋损失问题,乙说他会尽快处理物品。2022年9月13日,甲还发信 息提醒乙注意台风事项,乙未回信息。甲一直在等待乙搬完东西做交接手续,处理涉案房屋损失问题。

2022年9月17日、2022年11月5日、2023年2月5日,甲多次通过微信呼叫乙,乙均未接听。2023年2月28

日 ,甲实在被逼没办法,向××派出所报案,经派出所民警电话联系乙,乙称其已经搬离该房屋,钥 匙 被其弄丢为由,拒绝与甲见面沟通交接手续。综上所述,甲认为乙是故意拖延,害怕承担赔偿责任 , 各种理由往后拖延,造成损失扩大,双方签订了房屋出租协议,在乙没告知甲不续租且未办理房屋 交 接的情况下,甲无法也不能私自闯入涉案房屋。

本院对乙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定。

三、本院依职权向×××××消费救援大队调取了火灾损失统计表3页,甲质证认为,××××消防救 援大队出具的火灾损失统计表,仅仅是个办案流程,并未完全统计损失,比如房屋主体、热水器、门

窗、线路等损失统计,乙个人物品也是乙个人陈述,也未向消防部门提供任何购买证据和在火灾中受

损物品是否就是当初购买商品的证明,数量亦无法证明,故不能凭自己口述作为财产损失依据。关于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表中记录楼下×××室损失的金额,确实有此事,因为消防救火时大量用水,

造成楼下有渗水现象。楼下住户多次要求乙赔偿,但乙未作任何赔偿,统计表中2430元损失应由乙赔

偿给案外人,乙没有任何主张的权利。乙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对火灾损失统计表的真实性予以认

定,关联性不予认定,理由详见判决书说理部分。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2月20日,甲与乙签订《房屋出租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甲将其所有的位于××××××房屋出 租给乙,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止,租金为每月700元,租金每半年结算一 次,租赁期限内的水电费由乙负担。协议第六条约定:“因使用不当和人为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

由乙方(乙)负责赔偿或修复。”协议第十六条载明,甲为乙提供的房屋设施为抽油烟机1台、热水器 1只、床2只。上述租赁协议签订后,乙按约向甲支付了租金并支付了押金700元。一年租赁期限届满后 ,乙继续承租案涉出租房,但双方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

2021年11月3日凌晨3时15分许,乙外出期间,案涉出租房发生火灾,火灾烧毁了室内装修、家具电器、

衣物等。后嘉兴港区消防救援大队出警后扑灭了火灾。

2021年11月8日,经乙及案涉出租房楼下住户案外人申报,×××××消防救援大队统计火灾直接财产 损失合计14206.6元,其中乙财产损失为11771.60元,具体为:1.电脑1台,购进时单价4200元,已使用 时间为4年,折旧年限5年,烧损率100%,重置价值4200元,统计损失840元。2.空调1台,购进时单价 3000元,已使用时间为2年,折旧年限10年,烧损率100%,重置价值3000元,统计损失2160元。3.手机

1部,购进时单价3000元,已使用时间0年,折旧年限5年,烧损率100%,重置价值3000元,统计损失

3000元。4.手机1部,购进时单价1800元,已使用时间3年,折旧年限5年,烧损率100%,重置价值

1800 元,统计损失648元。5.衣服30件,购进时单价为每件140元,已使用时间1年,烧损率100%,重

置价 值为每件140元,统计损失4200元。6.电风扇1台,购进时单价80元,已使用时间0年,折旧年限

15 年, 烧损率100%,重置价值80元,统计损失80元。7.电脑桌1张,购进时单价120元,已使用时间2

年 ,折 旧年限15年,烧损率100%,重置价值120元,统计损失93.6元。8.被子5条,购进时单价为每条

150元, 已使用时间1年,烧损率100%,重置价值为每条150元,统计损失150元。

2021年12月7日,×××××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甲出租房火灾原因分析报告》一份,该报告载明;一、

火灾原因认定。排除自然灾害、放火、外来火源、自燃、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电气

线 路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二、火灾事故损失统计。该起火灾起火区域约6平方米,火灾烧毁了

×××××××房屋装修、衣物和家电等。过火面积6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经统计财产损失为

  1. 60元,直接经济损失为14201.60元。三、关于火灾灾害成因分析。通过了解访问和现场勘查,对

该起火灾发生和蔓延的原因进行分析:承租户日常用电习惯不良,在离家时未把电源插座拔下,且未

关闭电源总闸,使电器长久处于待机状态,从而可能导致电气线路故障上并引发火灾。承租户在房间

放置有衣橱和大量衣物,当时起火时间为凌晨,火灾现场起火时房间内无人员活动,对初期火灾未能

进行及时扑救,从而蔓延至房间内可燃物并形成火灾。

2021年12月24日,×××××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点为距离

南侧内墙约0.56米,距离地面高度约1.86米的电源插座处;起火原因为排除自然灾害、人为放火、遗

留 灭种、物质自燃、外来火源等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电源插座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 物 蔓延所致。后甲不服上述火灾事故认定,向×××消防救援支队申请复核。2022年2月24日,××× 消 防救援支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维持了×××××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

另查明,2021年11月9日,甲微信告知乙:“小胡,有钱没?房租先付一下吧,我还花呗钱不够了。”

乙回复“现在等这里处理好了吧。”甲答“房租正常得先付着呀,房屋水电费,跟火灾这事无关。”

乙又答“我现在住都没法住,怎么交房租?那水电费我等一下给你。”之后,甲多次通过电话、微信

联系乙均未果。乙也未将房屋钥匙交还给甲。起诉前,甲通过报警并换锁的方式重新占有了案涉出租

房。

庭审中,甲和乙一致确认,乙支付租金的截至期限为2021年11月21日,案涉出租房因火灾造成的房屋损

失修复费用为45000元。诉讼中,甲认为案涉出租房为“凶宅”,申请对案涉出租房的贬值损失进行

评 估,后甲撤回了该评估申请。诉讼中,乙申请就案涉出租房的电气线路即空气开关、插座、电线进 行 治疗性能、安全性能鉴定。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甲、乙就案涉出租房发生火灾事故的责任如何确认。就该争议焦点,

甲认为涉案火灾事故是由于乙用电习惯不良,在离家时未把电源插座拔下,且未关闭电源总闸,使电

器长久处于待机状态,从而导致电气线路故障并引发火灾,乙应承担案涉火灾事故的全部责任。乙则

认为是由于线路老化、插座和电源总闸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电气线路故障从而引发火灾,甲应承担涉案

火灾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公安部颁布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

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本案中

,×××××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将起火原因表述为“排除自然灾害、人为放火、遗留

灭种、物质自燃、外来火源等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电源插座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

蔓延所致。”故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消防救援大队实际上对案涉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并未

明确,只是认为存在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其次,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至少有两种

情况:第一、电路本身因老化、损坏或质量问题等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第二、因电路使用不当如使用

过多、功率过大等人为因素导致。《甲出租房火灾原因分析报告》载明“承租户日常用电习惯不良,

在离家时未把电源插座拔下,且未关闭电源总闸,使电器长久处于待机状态,从而可能导致电气线路

故障上并引发火灾。”从“可能”二字可知,×××××消防救援大队对电气线路故障发生的原因亦

未明确。再次,本院走访了×××××消防救援大队,就电气线路故障发生的原因向有关工作人员进

行了询问,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电气线路故障发生原因究竟是因为电路质量引发还是由于承租人使用电

路不当引发无法明确。最后,乙虽申请就案涉电路总闸、插座、电线的质量性能、安全性能进行相关

鉴定,但乙未提供任何初步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电气线路存在质量问题,且电路总闸、引发火灾的插座

和电线均已在火灾中烧毁,相关鉴定实际已无法开展,故乙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由上,结合在

案证据无法确认案涉火灾事故发生原因,亦无法确认电气线路故障是何种故障,从而无法区分是哪一

方的原因导致了案涉火灾。对此,甲、乙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于甲、乙双方对房屋都有

相应的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故应结合双方在义务范围内的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承担比例,另外,由于

发生火灾时案涉房屋在承租人乙的实际掌控下,其应承担更多的责任。综上,本院酌定甲对火灾损失

承担40%责任,乙对火灾损失承担60%责任。

就甲要求乙支付15.3个月的房屋租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甲提出的该项诉请实

质包含了要求乙支付因火灾原因导致案涉房屋不能正常使用期间的租金损失,确认乙应支付租金的

期 限应结合案涉租赁合同解除时间、案涉房屋能否正常使用及不能正常使用的原因等相关因素进行确 认。 就案涉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间问题,甲与乙签订的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一年,

租赁期 限届满后,乙继续承租案涉房屋,故甲、乙之间的租赁关系为不定期租赁关系。不定的租赁关 系中,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乙主张其于2021年11月9日曾通过微信告知甲“我现在住都没 法住, 怎么交房租?”该微信内容包含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租赁关系实际于2021年11月9日解 除。对 此,本院认为,乙作出上述微信陈述是因为甲向其催讨房租,而在乙作出上述微信陈述前,曾 告知甲 “现在等这里处理好了吧。”由该陈述可知,甲并未有马上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其 真实意 思表示为“等火灾事故处理完后再决定交不交房租”。因此,仅凭上述微信内容不能认定乙通 知甲解 除了案涉房屋合同。加之,甲、乙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在起诉前通知对方解除案涉房屋租 赁合同 ,故本院认定案涉房屋租赁合同于乙签收本案应诉材料之日起解除。火灾事故发生后,甲、乙 均未对 案涉房屋进行修复,案涉房屋始终处于断水断电状态,这是案涉房屋长时间不能正常使用的根 本原因。 尤其是乙“遇事逃避”的态度,使双方对房屋修复事宜未能及时进行有效沟通,乙对房屋

长时间不能 正常使用具有较大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 一方违约后 ,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请 求赔偿。”甲在多次拨打乙电话无果后,未及时采取报警、诉讼等方式收回案涉房屋,直 至火灾事故 发生16个月后才通过诉讼途径进行维权,甲怠于行使权利,客观上也造成了损失的扩大。

由上,综合 火灾事故调查时间、甲提起诉讼的准备时间、双方对房屋不能正常使用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本院酌定 乙支付甲6个月租金4200元。甲要求乙赔偿逾期支付租金的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就甲要求乙支付水电费308.56元的诉讼请求,乙对此没有异议,故本院予以支持。

就甲要求乙赔偿房屋修复费45000元的诉讼请求,就房屋修复费用金额为45000元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

以确认。根据甲、乙对火灾事故损失的责任承担比例,本院认定乙应赔偿甲房屋修复费用27000元。 就甲要求乙赔偿屋内房屋设施2800元的诉讼请求,因热水器、抽油烟机并未在火灾中烧毁仅是受到了

烟熏,甲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热水器、抽烟机已不能正常使用,加之甲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热水器、

抽油烟机、床的价格,故就甲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就甲要求乙赔偿房屋贬值损失1837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从社会生活的一般常识和常理推断,通

常而言,“凶宅”指的是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或短期内多次发生死亡事件、致使普通民众

在 正常交易情形下通常不愿购买的房屋。本案中,案涉出租房并未发生死亡事件,如仅以发生火灾事 故 即认定案涉房屋为“凶宅”,显然过于苛刻,与常理不符,故本院对甲的该项诉请亦不予支持。

就甲要求乙赔偿案涉房屋修复期间的租金损失,本院根据双方确认案涉房屋修复方案及修复工程的实 际工期,酌定乙应承担3个月的租金损失,该租金损失同样应根据双方对火灾事故损失的责任承担比例 予以分担。由上,本院认定,乙应赔偿甲租金损失为1260元(700元/月×3个月×60%)

综上,乙应支付甲房屋租金4200元、水电费308.56元、房屋修复费27000元、租金损失1260元,合计

  1. 56元,扣除乙支付的房屋押金700元,乙尚应支付甲32068.56元。

就乙要求甲赔偿火灾造成的财物损失14201.6元的反诉请求,乙主张其财物损失金额为14201.6元的唯一 证据系×××××消防救援大队统计的火灾损失统计表,但火灾损失统计表系根据乙的自行申报而标 准,确少相关物品购买凭证,财务损失评估报告等证据予以佐证,其中更有2430元的财产损失为案涉

房屋楼下业主装修损失,故就乙主张的其财物损失金额为14201.6元本院不予采纳。就乙主张的两部手 机、电风扇、电脑桌等物品损失,从火灾现场照片或现场勘察报告中未有任何体现,故本院不予支持。

就乙主张的电脑、空调、衣服、被子从火灾现场照片中可以看出上述物品确实已被烧毁,因上述物 品 已被烧毁故相应损失金额无法准确衡量,本院根据上述物品的一般市场价值、使用年限等因素,并 根 据双方对火灾事故的过错责任,酌定甲应赔偿乙财物损失2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七百一 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乙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甲房屋租金、水电费、房屋修复费用、租金损失合计

  1. 56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甲赔偿被告(反诉原告)乙财物损失2500元;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折抵后,被告(反诉原告)乙尚应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甲29568.56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乙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019元,减半收取2509.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甲负担2208.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

乙负担30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甲负担25元,由被告(

反 诉 原告)乙负担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 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 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 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 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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