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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_183_卢祥军与营山县天然气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1/民事赔偿 年份:2021 大小:7.6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9:30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7:23

8 卢祥军与营山县天然气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院: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0-2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号:(2021)川1322民初4076号

当事人:原告卢祥军;被告营山县天然气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天然气泄漏闪爆致卢加佑烧伤死亡,燃气公司巡检不到位承担赔偿责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E5%8D%A2%E7%A5%A5%E5%86%9B%E3%80%81%E8%90%A5%E5%B1%B1%E5%8E%BF%E5%A4%A9%E7%84%B6%E6%B0%94%E5%85%AC%E5%8F%B8%E7%94%9F%E5%91%BD%E6%9D%83%E3%80%81%E5%81%A5%E5%BA%B7%E6%9D%83%E7%AD%89%E6%B0%91%E4%BA%8B%E4%B8%80%E5%AE%A1%E6%B0%91%E4%BA%8B%E5%88%A4%E5%86%B3%E4%B9%A6

卢祥军、营山县天然气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川1322民初4076号

原告:卢祥军,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25日,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代理人:唐唫吟,四川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山县天然气公司,住所地,营山县城南镇天长街21号。 法定代表人:张波,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康平,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祥军与被告营山县天然气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 21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祥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唫吟,被告营山县天然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康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祥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280525元(包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营山县天然气公司是一家集城镇天然气生产和供应、天然气设备销售、安装及维修等范围燃气经营企业。2021年7月18日12时左右,原告之父卢加佑

在位于营山县的住宅房屋厨房做饭时,由于天然气泄漏发生爆炸,导致卢加佑全身多处皮肤烧伤,后卢加佑因病情严重恶化不幸死亡。被告是燃气经营企业,其向用户有偿供应燃气,用户使用燃气主要是通过燃气器具进行,被告对如何安全使用燃气应当为用户提供指导,特别是对处于偏远乡镇的用户。被告不定期入户进行监督和计量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被告从未对原告家中供气管路进行安全用气指导,也没有对燃气设备进行检查,被告巡检安检不到位,造成此次事故。 被告营山县天然气公司辩称,被告公司依法登记从事城镇天然气输供,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经营性企业,负责营山县城规划区及部分乡镇的天然气输供。2021年7月18日上午12

时许,被告公司星火配气站工作人员报称,星火镇卫生街65号2楼居民家中发生燃气闪爆。我公司立即指派星火配气站工作人员联系星火镇政府,并会同社区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查看,救治伤员。经现场勘察,居民卢加佑使用的是被告公司民用天然气,室内管线无松动、脱落,也未发现破损;燃气灶具开关处于开启位置。门窗玻璃破损,厨房门倒置于地,伤员卢加佑大面积烧伤,医护人员已经到达现场对其进行临时处置。综合认定,系卢加佑在使用燃气灶具后,因疏忽大意未完全关闭灶具阀门,导致燃气终端泄漏,其厨房门窗紧闭通风不畅,致使室内燃气浓度高,中午回家再次煮饭点火后,造成了燃气闪爆,该次事故属于用户严重违反天然气使用规定造成的天然气泄漏引发的燃气闪爆事故,系事故受害人因使用燃气不当造成的,故被告公司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原告的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死者卢加佑生前居住于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原告卢祥军是死者卢加佑之子。2021年7月18日上午12时许,死者卢加佑家中厨房发

生燃气闪爆,卢加佑大面积烧伤,经治疗无效,病情恶化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公司工作人员以及星火镇镇府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处置,被告营山县天然气公司综合认定导致此次事故的原因是死者卢加佑在使用天然气后,未有效关闭灶具阀门,导致燃气泄漏,卢加佑再次点火煮饭时,燃气发生闪爆。 被告卢加佑因天然气闪爆导致治疗无效死亡所产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191265元

,丧葬费3726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2000元,医疗费30467.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80元,护理费2550元,办理丧葬人员误工费3150元,财产损失10000元,合计327372.12元。 本院认

为,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燃气计量装置设置在居民住在内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外侧(含墙体部分)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本案原告没有提供被告天然气公司在此次燃气爆炸事故中对死者卢加佑伤亡负有直接责任相关方面的证据,但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两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本案被告公司没有履行该义务,不排除如果履行义务,就有可能排查出原告家天然气的隐患,因此被告承当相应的责任,本院酌定承担15%,以此计算,金额为49105元。据此,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营山县天然气公司赔偿给原告卢祥军各项费用合计4910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51元,由被告营山县天然气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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