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9_王朋失火案
8 王朋失火案
法院: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10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2021)内0422刑初222号
当事人:王朋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详见裁判文书)
来源:zh.wikisource.org/wiki/王朋失火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朋失火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内0422刑初222号 公诉机关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朋,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因涉嫌失火罪,于2021年5月6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21〕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朋犯失火罪,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
征得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其木德力根、李娇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05月02日10时许,王朋、王艳东、王猛、孙海艳、谷金凤一行五人在花加拉嘎乡新双井村丛家沟山坡处上坟,王朋使用打火机点燃祭祀纸时,不慎引起火灾。经巴林左旗林业和草原局鉴定:花加拉嘎乡新双井村丛家沟着火地块过火总面积为568.5亩,地类为灌木林地,林
种防风固沙林,树种山杏、虎榛子、岩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打火机一个;2、书证: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归案说明、被告人基本情况表、立案决定书、受理案件登记表、2 021年5月2日花加拉嘎乡后双井村火灾最初接警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高立民、田贵、王贵清、于海悦、其木格、谷金凤、尹国祥、孟昭雪、于俊军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朋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勘察、辨认笔录:失火现场勘验、勘察笔录、照片及对现场的辨认笔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6、鉴定意见:巴林左旗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花加拉嘎乡新双井村北山丛家沟十三敖包镇东风村东山着火过火面积地类的鉴定意见》、孙海艳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朋因上坟祭祀不慎引发火灾,过火面积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
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朋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公诉机关的指控,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05月02日10时许,王朋、王艳东、王猛、孙海艳、谷金凤一行五人在巴林左旗花加拉嘎乡新双井村丛家沟山坡处上坟,被告人王朋使用打火机点燃祭祀纸时,不慎引起火灾。经巴林左旗林业和草原局出具鉴定意见:花加拉嘎乡新双井村丛家沟、十三敖包镇东风村东山着火地块过火总面积为568.5亩,其中新双井村丛家沟399.6亩,地类为灌木林地,林种防风固沙林,优势树
种山杏、虎榛子、岩蒿;东风村东山168.9亩,在《林保》数据库显示均为灌木林地,林种防风
固沙林,优势树种虎榛子,事权级为国家级公益林。 另查明,2021年5月9日被告人王朋分别与受害人尹国祥、孟昭雪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王朋主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朋因上坟祭祀不慎引发火灾,过火面积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朋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
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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