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_陈某失火案
8 陈某失火案
法院:大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5-01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陈某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来源:chinacourt.cn/article/detail/2021/11/id/6348904.shtml
放火烧杂后引发火灾 获刑一年四个月 2021-11-04 15:23:49 中国法院网讯(黄慧)放火烧杂后离开现场去取快递,致山场发生火灾,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1年5月1日14时许,陈某独自携带锄头、劈刀至大田县梅山镇某山场其已开荒烧杂的荒田,见其之前未烧尽的杂草已干燥,遂用锄头耙成一小堆,堆在一处芦苇丛边。15时许,陈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草堆,并在一旁护火。期间,陈某接到物流电话,告知其需要到长津村路口取快递。陈某见杂草堆内没有明火,即离开现场到长津村路口接件并直接到自家养猪场。16时许,陈某发现该山场发生森林火灾即赶到现场扑救,山火于当晚被扑灭。陈某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在扑火过程中丢失。经林业技术鉴定:山场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86.1亩,经济损失为182420元。 大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未经林业
主管部门审批,擅自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陈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支付扑火工资和取得部分被害人书面谅解等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1/民事赔偿/2021_251_陈某失火案 (2).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