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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_3005_骏某公司与之佳某公司新能源电池自燃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1/民事赔偿 年份:2021 大小:3.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1:05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4:58

8 骏某公司与之佳某公司新能源电池自燃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

当事人:原告骏某公司;被告佳某公司(电池供应商)

裁判结果摘要:缺陷新能源电池存放仓库自燃致损183万元,生产者与使用者各半责任,判佳某公司赔91.5万元来源:https://www.sglccourts.gov.cn/web/content?gid=2413

【裁判者说】新能源电池自燃引发火灾事故的责任承担 案件提要: 对因新能源电池引发的火灾事故纠纷的处理,应综合考虑电池缺陷是否足以引起火灾、电池的存放及使用是否符合规范等因素,由生产者、销售者及使用者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争议焦点:

缺陷新能源电池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应分别对火灾损害结果承担何种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 28日,因骏某公司车辆电池故障需要更换,电池供应商佳某公司向骏某公司邮寄了一组新能源电池。3月1日,佳某公司工作人员在骏某公司处准备安装该电池时,发现该电池存在碰撞痕迹,便告知骏某公司暂不予安装,佳某公司将重新发来完好的电池。骏某公司遂将该电池存放在自己公司仓库。 3月3日,骏某公司仓库发生火灾。根据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涉案火

灾系存放于骏某公司车间仓库的新能源汽车电池起火导致,并认定骏某公司和佳某公司应能预见涉案电池的火灾隐患,但均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火灾导致骏某公司财产损失183万元。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火灾系佳某公司邮寄给骏某公司的电池起火导

致。佳某公司工作人员在骏某公司处发现电池外壳有碰撞痕迹后,佳某公司未采取任何处理措施或向骏某公司进行必要的提醒,存在过错;骏某公司将有缺陷的电池直接存放在仓库处亦存在过错。综合本案案情,酌定骏某公司、佳某公司对火灾损害结果各承担一半责任,故判令佳某公司向骏某公司赔偿损失91.5万元。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兴起,因新能源电池引发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电池供应商和销售商都应提高对缺陷电池产品的警惕意识,严把质量关,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应按照规范要求回收处理。电池的使用者也应尽安全注意义务,严格按照规范存放和使用新能源电池,缺陷电池应当放置在空旷区域,确保周围没有可燃物。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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