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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_542_湟中李某焚烧杂草烧云杉赔偿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1/民事赔偿 年份:2021 大小:3.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8:59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8:12

8 湟中李某焚烧杂草烧云杉赔偿案

法院: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

当事人:路某、张某、李某

裁判结果摘要:2021年3月李某焚烧杂草引燃他人云杉,判赔土地荒耕费3600元,刑事无罪不影响民事赔偿。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08522888979989044

【以案释法】湟中法院:造成他人财产损害不构成犯罪,但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近日,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2013年1月28日,原告路某、张某以每年900元/亩的价格租赁路某位于湟中区西堡镇西堡村的二亩土地

用于种植云杉。2021年3月14日,被告李某在湟中区西堡镇西堡村苗木地焚烧杂草时,引燃原告路某、张某等人种植的苗木,导致原告路某、张某种植的二亩云杉被烧毁,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据此,二

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被告拒不赔偿,遂将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审理过程

2023年7月4日本院依法立案后,被告李某因涉嫌失火罪被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中止审理。中止情形消失后,本院依法恢复对本案的审理。承办法官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的基本原则,通过对当事人相关案件的认真研判,充分了解案涉土地的种植情况、种植苗木的价格以

及烧毁树苗后土地的荒废情况,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土地种植面积、土地所有权归属以及种植树苗的数

量、价值方面存在较大争议,不具备调解基础,最终本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二原告土地荒耕费

3600元。判决生效后,为实现案结事了,真正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认真向双方当事人进行判后答

疑,并督促被告方履行给付义务,最终在法院的见证下,被告李某将3600元赔偿款当场支付给二原告。

原、被告均表示接受判决结果,不再上诉,判决就此生效。至此,本案矛盾纠纷顺利解决。

案件难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吴某涉嫌刑事犯罪,刑事案件审理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告人李某引

起的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失火罪的定罪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

宣告被告人无罪。然而,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判定标准存在差异,因此本案被告的行为虽不构成刑

事犯罪,但也不能当然豁免其民事责任,被告的行为已形成侵权法律关系,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义

务。但在关键证据缺失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原告的损失数额,成为该案的关键。本案中,对二原告确

有证据证明的土地荒耕损失费予以支持,使得案件实现真正的“案结事了”,达成了社会效果与法律

效果相统一的目标。

END

来源:湟中法院

编辑:苗 艳

审核:冯 军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1/民事赔偿/2021_542_湟中李某焚烧杂草烧云杉赔偿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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