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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失火案(四川烟头)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1/民事赔偿 年份:2021 大小:2.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0:37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5:42
类型/规范标准场所/森林草原原因/吸烟遗留火种法律/失火罪地域/四川年份/2021

title: 379_周某某失火案(四川烟头)

updated: 2026-08-04

周某某失火案(四川烟头)

正文

无视防火令携带火源上山,引发森林火灾获判五年 ——周某某失火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无视防灭火条例及禁火令,在高火险期违规携带打火机并避开防火卡点上山,在山坡歇息抽烟后,将烟头随意丢弃,最终未熄灭的烟头引燃杂草林木造成大面积山林被烧毁。经鉴定:过火总面积为1196.5972公顷,其中林地面积928.9922公顷,一般灌木林地面积267.6050公顷。灭火过程中反烧范围涉及面积207.6511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207.2452公顷,灌木林地面积0.4059公顷。4.20森林失火案造成直接过火有林地面积721.747公顷,火灾受害森林面积99.0437公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过失引起火灾,过火面积达1196.5972公顷,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失火罪,法院结合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行为、情节及造成的严重后果,综合其认罪认罚等相关情节,依法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森林火灾频发,为此,严格遵守各地防火令是每个公民应尽的防火义务。本案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每年1-6月是禁火令执行期间,故意绕开防火卡点,携带火源引发森林大火,严重破坏森林环境资源,应当依法严惩。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周某某五年有期徒刑,在当地起到强力的震慑作用。 (摘自四川法院2021年度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1/民事赔偿/2021_379_周某某失火案(四川烟头)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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