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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_379_周某某失火案(四川烟头).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1/民事赔偿 年份:2021 大小:2.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1:46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3:54

8 周某某失火案(四川烟头)

法院:四川省某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4-20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周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来源:http://ctey.gov.cn/remark/3207.shtml

无视防火令携带火源上山,引发森林火灾获判五年 ——周某某失火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无视防灭火条例及禁火令,在高火险期违规携带打火机并避开防火卡点上山,在山坡歇息抽烟后,将烟头随意丢弃,最终未熄灭的烟头引燃杂草林木造成大面积山林被烧毁。

经鉴定:过火总面积为1196.5972公顷,其中林地面积928.9922公顷,一般灌木林地面积267.6050公顷。灭火过程中反烧范围涉及面积207.6511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207.2452公顷,灌木林地面积0.

4059公顷。4.20森林失火案造成直接过火有林地面积721.747公顷,火灾受害森林面积99.0437公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过失引起火灾,过火面积达1196.5972公顷,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失火罪,法院结合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行为、情节及造成的严重后果,综合其认罪认罚等相关情节,依法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森林火灾频发,为此,严格遵守各地防火令是每个公民应尽的防火义务。本案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每年1-6月是禁火令执行期间,故意绕开防火卡点,携带火源引发森林大火,严重破坏森林环境资源,应当依法严惩。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周某某五年有期徒刑,在当地起到强力的震慑作用。

(摘自四川法院2021年度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1/民事赔偿/2021_379_周某某失火案(四川烟头).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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