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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_697_赵某家属与牟某、张氏三兄弟生命权纠纷.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1/民事赔偿 年份:2021 大小:10.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0:35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5:44

8 赵某家属与牟某、张氏三兄弟生命权纠纷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生命权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赵某家属;牟某;张某奇;张某;张氏三兄弟

裁判结果摘要:自建房电气短路引燃废品致赵某烧伤死亡,承租人牟某主责房东次责来源:http://cyfy.stcourts.gov.cn/article/detail/2022/05/id/6695660.shtml

2021年3月31日凌晨,潮阳区谷饶镇上堡五片一处自建房发生火灾,造成两名承租人赵某、牟某受伤。经医治,被严重烧伤的赵某最终还是不幸死亡。围绕这起火灾的赔偿责任,赵某的妻儿与另一名承租人牟某,以及出租方打起了官司。 这处位于潮阳区的自建房,出租人是张氏三兄弟。房屋原系砖木结构、坐北向南平房4间的自建房,格局为后面平房4间、中间天井、前面大门,其中东侧两间是被告牟某于2017年起在租住,西侧两间是赵某2019年起在租住。牟某及赵某在上述租住的场所中,从事废品回收工作并在天井处堆放有废品。

牟某表示,事发前一天他早早吃了晚饭就上床睡觉。直到事发时,赵某将其从睡梦中叫醒逃生。

根据消防部门对火灾现场、周边监控视频等的勘验调查,确定在2021年3月21日零时35分左右,

被告牟某租住一侧空埕内出现火光,随后火势逐渐变大并向周边蔓延。赵某先发现起火,看到牟某没有醒来,就去叫醒牟某。 不幸的是,在逃生时赵某跌倒进火堆中,导致严重烧伤。随后被送往市二医院抢救。诊断为:1、全身多个部位烧伤95%,烧伤程度II°-III°;2、吸入性肺炎等。 赵某在住院期间行多次手术。为救父亲的命,其儿子也多次捐献异体皮给父亲赵某。由于医治烧伤医疗费高昂,赵某的妻儿无力承担,于2021年5月15日为赵某办理出院手续,将其接回四川老家。同月30日,赵某去世。 2021年5月13日,潮阳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点位于牟某与赵某租住的自建房东侧,即牟某租住部分南侧的空埕部位西南角附近,起火原因系电气线路短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所致。 2021年8月24日,赵某妻儿到潮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牟某及张氏三兄弟,请求判令四位被告共同赔偿两位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1478926.7元。

2021年12月28日,潮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法庭上,原告认为,被告牟

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说:“起火点位于牟某租住的房屋内,牟某作为承租方和实际使用人,未尽到对租赁物的妥善使用和安全注意义务。牟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私自搭建铁皮,在租住的房屋内堆放塑料袋、纸板、气瓶,家用电器等废弃回收物品。后该房屋起火引燃与其相邻的赵某租住的房屋。牟某存在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原告同时认为,被告张氏三兄弟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说:“作为出租方,张某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交付给承租人赵某使用,未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安排合理的逃生通道,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牟某则认为,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地点位于其租住部分南侧的空埕西南角附近,但那里是两名承租人可共用场地,并非单人使用 被告牟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说:“本案中死者的伤亡与答辩人没有关联,答辩人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反而是答辩人在危急的情况下见义勇为,对死者实施了救助行为,将其从火灾现场救出,也因此造成了自身左臂严重烧伤的结果。答辩人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牟某认为,被告张氏三兄弟出租房屋,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牟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说:“其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后,仍负有督促承租人安全合理使用租赁物、检查及排除租赁物安全隐患等管理义务,而三被告张氏兄弟对房屋内设置、使用电器设备过程,并未进行有效的提醒及安全检查。涉案房屋存在商住混用情形,有安全隐患,三被告张氏兄弟疏于管理,默认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经营行为,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大部分赔偿责任。” 对此,被告张氏三兄弟予以反驳,认为

电气线路是牟某私自铺设,并非出租方所铺设,故由此所产生的损失及后果,依法应由牟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被告张氏三兄弟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将房屋出租给牟某时,双方就有明确约定出租后房屋发生问题,包括物资、火灾等由承租人负责,故由此

产生的责任依法应当由牟某承担。答辩人张某奇平时经过,多次要求被告牟某和赵某清理废品,注意消防安全,但牟某和赵某却没有改正,正是由于被告牟某与赵某堆放大量易燃废品才导致火灾的迅速蔓延。他们具有重大的过错,依法应当对损失承担责任。

此外,被告牟某及张氏三兄弟均认为,死者赵某本身存在过错。 被告牟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说:“受害人赵某自身存在过错,错误的消防逃生方法是造成其受伤严重的原因之一,受害人赵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张氏三兄弟委托诉讼代理人说:“火灾发生后,赵某先发现牟某租用的房间起火,当时赵某完全可以自己逃离而不会受伤,但赵某没有自己逃跑,而是要叫醒牟某,但由于牟某当晚喝了酒,睡得比较沉,赵某叫牟某不醒,赵某才翻墙过去敲门叫醒牟某,才将自身陷入更加危险的状态中,赵某对其自身被烧伤也负有一定责任。”

潮阳区法院经审理,对案件的焦点进行认定。那么,被告牟某与赵某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呢?潮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黄思洁说:“据消防部门认定,起火点位于牟某租住的自建房空埕。在客观事实上,被告牟某作为自建房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应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对房屋出现的问题尤其是生活用电线路及时进行检查维修,且其本身从事废品回收工作,应对消防安全具备更高的防范意识和管理责任。但被告牟某在管理、使用过程没有及时发现电气线路存在安全隐患并加以维修排除,又在居所范围内堆放废品,致产生电气线路短路故障引燃周围废品等可燃物,进而导致赵某被烧伤致死的火灾事故。故应认定火灾的产生系被告牟某未尽管理防护责任所致,其与赵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应负有最主要的过错责任。” 对于被告牟某在法庭上提出其行为属见义勇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潮阳区法院又是否采纳呢? 潮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黄思洁说:“本案虽没有直接证据确认火灾发生后赵某与牟某如何逃生及是否存在相互救助行为,但从各方陈述确认,起火之后是赵某呼

叫提醒牟某,逃生过程中也有相互帮助,在火灾发生时赵某出于善良本能,好意提醒催促牟某尽快逃生,过程中牟某又对赵某施以协助,相互救助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肯定。但上述行为并不能免除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抗辩依法无据,但其救助行为可酌情减轻一定责任。

” 潮阳区法院审理认为,出租方张氏三兄弟对火灾事故应当承担责任,其中,张某奇和张某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潮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黄思洁说:“被告三兄弟作为案涉4间自建房的业主,虽不承担日常使用安全管理防护责任,但有义务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正常使用,加强检查维修,且应对房屋承租人及使用人履行一定的监督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但被告三兄弟将自建房出租给牟某及赵某后,没有尽到上述监督义务,对赵某与被告牟某在自建房中堆放废品的火灾隐患没有及时制止及督促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故三人均应对本次火灾事故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鉴于本案火灾起火点发生在被告张某奇、张某所出租给牟某的自建房范围,故相对来说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在本案中,死者赵某又是否存在过错责任呢? 潮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黄思洁说:“本案受害人赵某在自建房中从事废品回收工作,在居所范围内堆放了废品,正因为最有利于逃生的通道被堆放的废品所堵,才逃生不及时而导致赵某烧伤更严重。因此,赵某对其自身损害后果的加重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潮阳区法院酌定由被告牟某对赵某的损害承担75%的赔偿责任,被告张某奇、张某共同承担12%的赔偿责任,另一被告张某承担3%的赔偿责任,赵某自负10%的责任。经核定,本案两原告的损失共计146万多元。 潮阳区法院判决,被告牟某支付两原告97240

  1. 68元;被告张某奇、张某共同支付两原告142185.55元;另一被告张某支付两原告29296.39元;驳回两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潮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黄思洁说:“本案火灾的发生,很大的原因在于租户堆放废品加速火势蔓延所致。因此,

租户应当合理使用居住场所,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不应在租住过程中从事具有安全隐患或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法院同时提醒,出租屋的业主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

全负责,若发现有火灾隐患,或者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督促整改,平时也应对租户加强监督管理,如有尽到监管责任,一旦发生事故,也可减轻或免除业主的法律责任。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1/民事赔偿/2021_697_赵某家属与牟某、张氏三兄弟生命权纠纷.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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