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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伟等六人失火案(西宁)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1/民事赔偿 年份:2023 大小:5.3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1:30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4:18
类型/典型案例汇编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森林草原原因/违章动火原因/放火纵火原因/玩火等级/亡人火灾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法律/公益诉讼地域/青海年份/2023

title: 422_叶某伟等六人失火案(西宁)

updated: 2026-08-04

叶某伟等六人失火案(西宁)

正文

· 春节将至,煨桑祈福、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烧纸等祭祀方式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如果防火意识不强,处置不当,极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往往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为进一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增强防火安全意识,现将近年来省内部分典型案例进行通报,以案示警。 案例1:2021年3月14日10时,犯罪嫌疑人叶某伟等六人明知在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林区用火,未听从管护人员劝阻,私自携带火种、鞭炮、冥币等纸钱进入西宁市城北林区自家坟茔地祭祀引发森林火灾。2023年9月27日被告人叶某伟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叶某宝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叶某年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叶某财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叶某军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叶某明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2:2023年11月24日12时许,大通县东峡镇村民郭某某在自家耕地内焚烧秸秆时不慎引发山火。经调查,过火总面积为26.09亩,其中灌木林地7.94亩、天然牧草地12.78亩、旱地5.37亩。经大通县公安局调查属行政案件,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以行政处罚,责令2024年春季恢复林地、并处罚金贰仟元整(2000元)。 案例3:2021年5月8日14时30分,张某德在明知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林区用火的情况下,在西宁市城中区某村后山小洼林区内,擅自焊接水管溅出火花引燃周围干草,引发森林火灾。2021年8月31日被告人张某德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案例5:2017年12月23日,祁某给父亲上坟祭奠烧纸,不小心将山林点燃,过火面积约达661.04亩,其中有林地种类为防护林。2018年11月23日,由平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失火罪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平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平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祁某在祭奠烧纸时,不慎引发山地火灾,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请求判令被告人祁某对火灾受损林地进行修复,在661.04亩过火区域补种树木,如被告无法修复,则赔偿被烧林地修复费91743元。平安区人民检察院要求被告人祁某对失火林地修复重植或赔偿重植费用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认为,被告人祁某在火灾发生后积极参与灭火,并主动随公安机关到当地林业派出所,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处罚,后被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法条链接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温馨提示 一起起典型的森林草原火灾案例,为我们敲响警钟,广大群众应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提醒广大民众,春节将至,请广大群众增强安全防火意识和法制观念,做好防火措施,防范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发生。 审核:马军 编辑:马旭 供稿:李金星 信息来源:海北州应急管理局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1/民事赔偿/2021_422_叶某伟等六人失火案(西宁).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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