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礼花弹击穿玻璃引发火灾案(谢某诉程某)
类型/民事判决书类型/规范标准场所/住宅自建房原因/玩火法律/民事赔偿地域/新疆年份/2023
title: 501_乌鲁木齐礼花弹击穿玻璃引发火灾案(谢某诉程某)
updated: 2026-08-04
乌鲁木齐礼花弹击穿玻璃引发火灾案(谢某诉程某)
-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2
- 案件类型:民事
-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 文书号:-
- 当事人:谢某、程某
- 裁判结果摘要:2021年2月程某燃放礼花弹击穿阳台窗引燃书籍,判赔财产损失、物业费等10万余元。
- 来源:https://news.qq.com/rain/a/20230206A03MML00
正文
燃放烟花爆竹庆祝新春佳节是不少人的选择,可燃放烟花爆竹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燃放不慎可能造成个人或他人生命财产受损。近期,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一审判决。因燃放烟花爆竹不慎,被告被判赔偿原告各类损失10万余元。 2021年2月11日22时许,谢某位于天山区某小区2楼的住宅发生火灾,经消防人员扑救于22时30分熄灭。此次火灾过火面积7平方米,房屋,家具、钢琴以及屋内存放的字画、典籍等受损。事后经消防部门调查认定,起火原因系程某在室外燃放烟花爆竹时,所点燃的礼花弹击穿谢某家阳台窗户,引燃书籍等可燃物所致。事后,谢某多次和程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是在2021年11月将程某起诉至天山区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程某因燃放烟花爆竹不慎导致谢某家发生火灾,对火灾引发的后果负全部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被告程某赔偿原告谢某财产损失、物业费等10万余元。 法官提醒 燃放烟花爆竹时,应选择在室外开阔平坦无障碍处按照说明要求正确燃放,不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防止引发伤人起火等事故。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制报 作者: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张东迪 编辑:杨瑞 杨慧萍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1/民事赔偿/2021_501_乌鲁木齐礼花弹击穿玻璃引发火灾案(谢某诉程某).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