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鲤城大楼起火殃及豪车案
title: 637_泉州鲤城大楼起火殃及豪车案
updated: 2026-08-04
泉州鲤城大楼起火殃及豪车案
-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3
- 案件类型:民事
-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 文书号:-
- 当事人:小吴(房东/车主)、钟某某(租户)、保险公司
- 裁判结果摘要:租户工人焊铁作业排插短路起火砸毁楼下路虎,保险公司代位求偿,判租户赔7万余元。
- 来源:https://hxdsb.fjdaily.com/pc/con/202303/07/content_255737.html
正文
N海都记者 杨江参 通讯员 洪金建 大楼发生火灾,殃及楼下小车,保险公司赔偿车主维修费10万余元后,将导致火灾的租户诉至法院。而租户表示,未参与评估、维修,不认可10万元损失。经鉴定机构确定损失,鲤城法院判决租户应支付保险公司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案例:操作不慎引发火灾 殃及房东豪车 2020年8月,小吴与钟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泉州鲤城区某大楼的六层整层出租给钟某某作为厂房使用。2021年2月19日上午,钟某某聘请的工人在六层进行焊铁作业,下班时仅关闭点焊机,未关闭排插电源,造成点焊机线路短路引发火灾。火灾造成大楼建筑受损,部分窗户玻璃及其他物体破裂坠落,砸伤停在楼下的一辆路虎汽车,而该车的车主正是房东小吴。 事后,小吴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及车辆进行查勘,核定该车辆修复费用为10万余元(包括零部件更换价格及工时费)。车辆修复后,保险公司将该理赔款支付给修理公司。 在保险公司看来,造成这一损失的根本原因是租户钟某某。于是,保险公司将钟某某起诉到鲤城法院,要求其赔偿保险公司已付的理赔金10万余元。小吴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租户:未参与评估、维修 不认可损失数额 在法庭上,钟某某认为自己不应该赔偿保险公司的损失。钟某某表示,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是单方面制作的材料,未经有资质的机构对车辆的损失出具定损报告,也未通知他参与评估或维修,仅凭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案涉车辆的真实损失和数额。 小吴向法庭述称,他的车子确实受损,因第一次遇到此类事情,发生火灾时只顾着灭火,到傍晚才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人员来查勘拍照后,自己就将车交给车行去维修。 “该案的关键点在于车子的损失是多少。”法官介绍,在保险公司和钟某某各执一词的情况下,通过鉴定机构确定损失,才能让双方信服。 法院:司法鉴定化解争议 判租户赔偿7万多 诉讼中,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对案涉车辆因火灾事故所造成损坏的修复费用进行评估,法院予以准许。经评估,案涉车辆所涉火灾事故造成损坏的修复费用为7万余元。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据此,鲤城法院依法判决钟某某支付保险公司7万余元及相应的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