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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军夫妻与万某某、曾某某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1/民事赔偿 年份:2020 大小:7.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9:46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6:57
类型/民事判决书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消防设施工程场所/学校教育原因/电气故障等级/亡人火灾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20

title: 662_莫军夫妻与万某某、曾某某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莫军夫妻与万某某、曾某某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正文

山东滨州:父母出门打工,4岁女孩在家遇火灾身亡,法院这样判! 夫妻外出工作 将4岁女儿独留在出租屋内 不料发生火灾 小女孩不幸身亡 事故究竟缘何而起 小女孩的离世该由谁来负责 近日山东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因工作原因 莫军(化名)夫妻与女儿小莫 被安排在曾某某提供的宿舍居住 该宿舍由万某某出租 2020年某日上午9点半 莫军夫妻将女儿留在宿舍去上班 当日11点多 其邻居听到了爆炸声 发现莫军一家居住的房间着火 听到小莫从屋内传出的哭声 他们赶紧灭火抢救 并拨打火警电话 因当时火势太大未能把小莫救出 消防救援人员到后将火扑灭 但小莫已不幸身亡 消防救援大队认定 火灾原因不排除 电气线路故障和外来火源 引燃可燃物的可能性 随后 莫军夫妻将房主万某某 与承租人曾某某告上法庭 索赔共计80万元 在这起案件中 法院认为 莫军夫妻 对小莫死亡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 法院认为,事发当日 莫军夫妻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莫 独自留在宿舍无人监管 火灾发生时 左右邻居均有人听到小莫的哭声 说明事故发生时 若宿舍中有成年人在 小莫获救的可能性极大 莫军夫妻作为受害人小莫的监护人 对于小莫的人身安全 负有法定保护义务 但他们疏于监护 对小莫死亡后果的发生 存在重大过失 作为被告方 房主万某某与承租人曾某某 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被告万某某 将未经验收的建筑 出租给他人用于工人宿舍 其在明知该建筑的线路 存在问题的情况下继承出租 且火灾原因亦不排除 电气线路故障所致的可能性 火灾发生后亦无有效消防设施 防止火灾损失的扩大 被告曾某某 租赁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 用于工人宿舍 且租赁已达8年之久 其对于租赁建筑物的状态 应尽到必要的了解和安全防范而未尽 综合全案 法院确定万某某赔偿原告 因小莫死亡造成损失的20% 曾某某赔偿原告 因小莫死亡造成损失的10% 判决生效后 两被告均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四岁女童的不幸离世 让人扼腕痛惜 在这起惨痛的案例中 有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请大家一定要重视 一、未经验收、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 请勿出租 租客们 一定要擦亮眼睛 如果房屋存在以下突出风险 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 不规范的防火分隔 一些出租房屋为木质、砖瓦结构的老旧建筑,耐火等级低。 采用易燃可燃材料隔断、装饰,室内堆放大量易燃可燃物,火灾荷载大,隐患多。 不畅通的疏散通道 一些出租人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将有限的空间分割成更多的居室,造成疏散通道宽度、安全出口数量不足。 窗口设置铁栅栏、防盗窗,影响救援和逃生。 在门厅、走道、楼梯间放置杂物、停放电动车,影响疏散,同时电动车和杂物一旦燃烧,所产生的有毒气体可能还会造成更大二次伤亡。 不齐全的消防设施 未按规定配置固定消防设施。 未增设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疏散指示标识,难以及时发现、处置火灾,难以第一时间疏散逃生。 消防设施存在故障、停用、老化、损坏等问题。 群租群居风险 一些出租房被改造原始内部结构分隔出租,同时电路安装不是专业电工操作,加之多户用电,易造成电路过载、用电负荷急剧增加,极易引发火灾。 欲租的房子 是否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是租客们考量是否租赁的重要条件 如果租了 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房屋 一旦发生意外 承租者会因隐患的存在 而影响人身安全 同时 各位房东们请注意 《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生命安全高于一切 切忌租赁、居住 未经验收、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 二、不管多忙 都要时刻看好自己的孩子 近年来 儿童独自在家的意外事件 时有发生 ▼▼▼ 2021年12月19日,湖北武汉阳逻四小附近一楼房发生火灾,2名女孩不幸葬身火海。据附近居民透露:两个孩子一个16岁,一个6岁,事发当时,女孩的姑姑出门买菜,将家门反锁。 2021年10月25日,南宁市和居邕江郡小区家住18楼的一位妈妈外出办事,把4岁的孩子留在家里,结果,孩子从18楼坠下不幸身亡。 以上案例比比皆是 每每听到都让人痛心 年龄过小的孩子 缺少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不能无人看护 各位家长万不可心存侥幸 同时,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也强调了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对儿童安全的保障义务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仅在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不得使未满8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更是专门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保障儿童安全方面的具体义务内容。例如第十八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如果父母双方有正当理由 确实无法照料孩子 应该将孩子委托给他人照顾 且符合《未成年保护法》规定的条件 ▼▼▼ 一是要具有正当理由。 二是接受委托的对象应当是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是应当综合考虑道德、家庭、身心状况等因素并且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意见。 四是应该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 最后提醒各位家长朋友 请务必增强安全意识和监护意识 切实承担起孩子的监护责任 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 切勿让悲剧重演 来源:北京东城应急微信公众号 编辑: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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