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87_枞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枞府行复〔2021〕16号)
8 枞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枞府行复〔2021〕16号)
法院:枞阳县人民政府
裁判日期:2021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验收/消防行政许可行政诉讼
文书号:枞府行复〔2021〕16号
当事人:申请人(大酒店经营者),枞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裁判结果摘要:维持;小区出入口消防通道非法改建传菜台处罚
来源:https://www.zongyang.gov.cn/openness/OpennessContent/show/7961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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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重点领域信息 > 法治政府建设 > 行政复议 索引号: 11340722003126012p/202109-00001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枞阳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生产、司法 名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 (枞府行复〔2021〕16号) 文号: 无 发布日期: 2021-09-13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129 行政复议决定书 (枞府行复〔2021〕16号) 发布时间:2021-09-13 16:31
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文本下载 枞阳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枞府行复〔2021〕16号 申请人:束××。 被申请人:枞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8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枞城罚决字〔2021〕第18号)不服,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
被申请人2021年8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枞城罚决字〔2021〕第18号)。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于2013年8月31日购买××商城2号楼,经营××大酒店。2015年5月,经开发商征得规划部门同意,申请人在不改变房屋整体结构前提下,在房屋内装修时设置了传菜吊运通道。2015年 11月27日,枞阳县城乡规划局对××商城2-6号楼竣工规划进行核实,确认符合规划。因此,可
以认为,申请人于2015年5月建成的传菜通道已取得了规划部门的许可。 二、申请人建的传菜通道属××大酒店的附属设施,位于××商城区域内,既不影响市容,也不影响环卫,从2015年使用至今无不利影响,并未影响县城整体规划
的实施。 三、被申请人仅以枞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函(枞自然资规〔2021〕14号)“未办理规划相关手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为唯一依据,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显然不当。首先,该复函称“未办理规划相关手续”与2015年11月27日枞阳县城乡规划局确认××商城2-6号楼符合规划相矛盾;其次,该复函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缺乏合理的论证,属主观臆断,申请人的传菜通道究竟对哪项规划的实施造成了无法避免的影响没有说明。而事实证明,申请人的传菜通道从2015年5月使用至今,并无不利影响,所以没有拆除的必要,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不当。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束××未经规划许可,实施违法建设事实清楚。束××于2013年8月购买××商城2号楼,拟从事酒店业务。为方便酒店自身经营,未经规划批准,于2015年5月占用其房屋墙体外侧小区公共通道1.54平方米(长1.4米、宽1.1米),建设成为连接地下室和地面三楼的上下传菜吊运通道。查阅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的××商城2号楼规划设计方案,并无上下贯通的吊运通道设计。本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向枞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函询,枞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枞自然资规〔2021〕14号”函回复本机关,认定束××建设传菜通道“未办理规划相关手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可见,束××未经规划许可,占用小区公共通道建设传菜吊运通道的违法建设事实清楚。 二、2015年11月27日,枞阳县城乡规划局对××商城2-6号楼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并未对束××违法建设传菜吊运通道进行认可。经现场察看和结构分析,传菜通道是依附原房屋外侧墙体而建,属二次建设,并不是在房屋内装修时设置了传菜通道。规划核实确认书虽然于2015年11月27日核发,但根据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有关规定,2015年5
月,建设单位委托枞阳县建筑规划设计院对××商城2-6号楼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核实,出具了《枞阳县××商城2-6号楼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其结论为:本建设工程(××商城2-6#楼)的地上部分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符合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该报告及现场测量平面图中均未反映出束××建设的传菜吊运通道,县城乡规划局2015年11月27日核发的规划核实确认书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针对专业机构规划核实报告的具体内容作出的认定,并未认可或同意束××占用小区通道建设传菜吊运通道的行为,这一事实与2021年2月1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函“枞自然资规〔2021〕14号”相映证。据此,申请人于2015年5月建设的传菜通道
并未取得规划部门的许可。 三、违法建设行为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属于行政管理范畴,该权力依法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即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行使,不能由利益相关方主观判断。对未经规划许可实施的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应根据该违法建设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区分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罚。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应由规划部门确定,本机关是在函询枞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取得违法建设性质认定后针对本案实际情况作出处罚的,处罚的主体、程序和依据合法、适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枞城罚决字〔20 21〕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4日,被申请人接到上级交办单,反映××大酒店将小区出入口的消防通道非法改建成为自家传菜台,严重影响消防通道,造成车辆无法正常出入。当日,被申请人安排执法人员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月18日,被申请人经核实认
定,××大酒店经营者束××于2015年5月擅自在××商城2#楼东侧地面开发商预留洞孔上建设了长1.4米、宽1.1米、高10米的砖混结构传菜通道,遂作出枞城征函字〔2021〕第3号《征询意见函》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询以下事项:1.××商城2#楼东侧过道是否为消防通道;2.当事人建设传菜通道行为是否取得规划许可手续,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2021年2月1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征询意见函的复函》(枞自然资规函〔2021〕14号)称,位于枞阳县城区××商城小区的违法建设未在我局办理规划相关手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2021年2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申请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1年3月3日前自行恢复原状,该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于2021年2月7日留置送达申请人。2021年3月11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涉嫌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擅自建设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3月12日,被申请人安排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勘验图,拍摄了现场照片。2021年6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枞城罚先告字〔2021〕第1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枞城罚听告字〔2021〕第18号),该两份告知书于当日留置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2021年8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枞城罚决字〔2021〕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留置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商城2号楼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未设计上下贯通的传菜通道。2015年5月,枞阳县建筑规划设计院编制的枞阳县××商城2-6#楼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载明,本建设工程(××商城2-6#楼)的地上部分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
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县委督查室交办单,调查(询问)笔录,征询意见函,关于征询意见函的复函,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立案审批表,立案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枞阳县××商城2-6#楼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枞阳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枞建规核[2015]第00022号)、××商城规划建筑设计方案(2#楼一、二、标准层平面图),案件调查终结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送达照片等。 本机关认为:《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申请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商城2#楼规划
建筑设计方案并没有上下贯通的传菜通道设计,××商城2-6#楼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亦明确本建设工程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故,枞阳县城乡规划局 2015年11月27日根据《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作出枞建规核[2015]第00022号规划核实确认书,确认的建设内容并不包括申请人建设的传菜通道。申请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占用房屋墙体外侧公共通道建设传菜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并函询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8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枞城罚决字〔2021〕第18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13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