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不服广州市番禺区消防救援大队政府信息公开回复行政复议案
title: 2913_陈某某不服广州市番禺区消防救援大队政府信息公开回复行政复议案
updated: 2026-08-04
陈某某不服广州市番禺区消防救援大队政府信息公开回复行政复议案
- 法院: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 裁判日期:2022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消防验收/消防行政许可行政诉讼
- 文书号:番禺府行复〔2022〕28号
- 当事人:陈某某,广州市番屿区消防救援大队
- 裁判结果摘要:复议;美某某拥华庭消防审核验收意见书及疏散通道图纸公开
- 来源:https://www.panyu.gov.cn/gzhd/xzfy/xzfyjdgk/content/post_8505893.html
正文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28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消防救援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8日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单号:082112221628587**)作出的回复(以下简称“涉案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2021年12月16日,我在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47号窗口依申请公开:美某某拥华庭某期、美某苑、某某大厦(以下简称“涉案小区”)整体消防审核、验收意见书及相关疏散通道出入口竣工图纸等资料。2022年1月5日,被申请人只向我提供美某某拥华庭某期审核验收意见书(未包含图纸)。1月18日,我收到被申请人在12345平台作出的短信回复。我认为涉案小区消防通道显然不属于商业秘密,也非个人隐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涉案小区消防通道属于需要公众广泛知晓信息,消防通道是全体业主关键时刻的生命通道,如果建设单位和物业公司合法取得审批图纸,图纸和现状一致,怎么会出现公开图纸信息会损害第三方合法利益的情况?反之,信息被隐藏不公开不透明,反而容易滋生权力寻租,出现利益输送、交换的可能性。 我对涉案回复不服:第一,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提供《美某某某华庭某期规划竣工图》载明:北路之号“某某某某”店铺为某某翠拥华庭二期小区消防通道。第二,根据被申请人2002年7月29日盖着广州市番禺区消防大队公章的美某某某华庭某期《总平面规划图》载明:(1)该图纸按照番公消审〔2002〕第(2046)号文执行;(2)某某北路之号店铺位置为小区消防通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本案事实。 2021年12月22日,我大队收到申请人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提交(工单号为082112221628587**)的诉求事项,内容大致为希望我大队调出涉案小区竣工验收图纸,按照验收图纸进行排查整治,并要求恢复原状。2021年12月27日,我大队向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和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公司”)发出《征求意见书》,征询其是否同意公开涉案小区竣工验收图纸。某某公司和某某物业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分别答复不同意。2022年1月14日,我大队到涉案小区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核查。经核查,涉案小区目前消防车通道满足要求,部分楼层通往天面的大门被业主私自上锁,我大队已要求某某物业公司通知业主打开门锁天面,同时,我大队未发现有消防通道改建成商铺情形。我大队依照《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第二,关于我大队的主要职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的规定,我大队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我大队处理举报事项程序合法,内容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因消防验收图纸是由第三方某某公司提供的,且该等图纸是建设方委托设计单位等公司设计的具有民法意义上的著作权属性质的图纸。故此,我大队向向某某公司和某某物业公司分别发出《征求意见书》,征询意见。其后,某某公司和某某物业公司回复均不同意。因此,我大队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小区竣工图纸,答复并无不当。 第四,申请人已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了涉案小区规划竣工图—总平面图,说明申请人的知情权已得到实现,满足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 综上,我大队对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求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1年12月22日,申请人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消防隐患问题,反映“涉案小区有500多名住户,但仅有一个消防通道(按照规定理应有三个以上逃生出口才合理),而其他消防通道及居民楼天台的逃生通道均被物管上锁堵塞或者改成商铺。2021年12月22日,在小区正对面的清河市场有火灾发生,而小区距离该市场很近。其于12月22日,又前往了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查询了小区能收到图纸‘番公消审2002(2046号文)’已发现按照小区总平面规划图,在小区靠北路有个U型的小广场有一条通道(位置:北路*到号商铺)目前已改成商铺。希望被申请人调出小区竣工验收图纸,按照验收图纸进行排查整治,并恢复原貌”。2022年1月18日,被申请人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短信回复,答复申请人:经核查,涉案小区目前有三个消防车通道满足规范要求。部分楼层通往天面的大门被业主私自上锁,现场已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挨家走访并要求业主打开通往天面大门,天面未发现有改建成商铺,振兴北路8-19到21三家商铺非通道改建商铺。该验收图纸2021年12月曾向我大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我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向该小区的建设单位和物业征求意见后双方均不同意公开图纸,故不能向投诉人提供验收图纸。 另查明,2021年12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某翠拥华庭二期、某某苑、某某大厦整体消防审核、验收意见书及相关疏散通道、出入口竣工图纸(包括所有变更改部分)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的番消依复〔2021〕3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告知申请人诉权。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2年1月5日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3月18日,因案情复杂,本府作出《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并分别送达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据此,被申请人有对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规定:“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在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单号:082112221628587)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小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后,应当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逐一予以核查并作出答复,现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其已经充分履行了调查并答复的职责。且其作出涉案《回复》也没有针对申请人举报的内容对应进行答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在本案中,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请求督促被申请人公开“某某翠拥华庭二期和某某苑、某某大厦消防资料”的问题,实质是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的番消依复〔2021〕3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逐一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其拒绝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主要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有理,本府予以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2年1月18日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单号:0821122216285870*)作出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