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不服芜湖市人民政府消防验收标准及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
title: 2922_郭某某不服芜湖市人民政府消防验收标准及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
updated: 2026-08-04
郭某某不服芜湖市人民政府消防验收标准及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
- 法院:芜湖市人民政府
- 裁判日期:2021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消防验收/消防行政许可行政诉讼
- 文书号:芜市行复字〔2021〕35号
- 当事人:郭某某,芜湖市鸠江区消防救援大队,鸠兹古镇开发商
- 裁判结果摘要: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古镇建筑消防验收标准咨询及信息公开非复议受案范围
- 来源:https://sfj.wuhu.gov.cn/openness/public/6596371/40099519.html
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芜市行复字〔2021〕35号)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芜市行复字〔2021〕35号 申请人:郭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芜湖市X区X园X幢X单元X室。 被申请人:芜湖市消防救援支队,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赤铸山东路。 负责人:巩培爱 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4月1日作出的《关于郭某某反映鸠兹古镇消防问题的答复意见》不服,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关于郭某某反映鸠兹古镇消防问题的答复意见》与现场不符,请求确认违法,从新依法认定。 申请人称: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被申请人对鸠兹古镇DK04地块云烟堂35#楼消防隐患五项问题答复与现场的建筑实际状况不符。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3月9日在被申请人组织的约见会上口头提出五项问题,被申请人于4月1日作出了书面答复。因支队的答复意见是对申请人咨询事项的明确回复,是咨询回复行为,该行为没有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也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该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人复议请求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3月9日在约见会提出五项问题,分别为:鸠兹古镇西江月云烟堂28#楼和35#楼之间防火间距设计是否规范,现场是否符合规定,院墙是否占用防火间距,28#楼和35#楼使用可燃性装饰材料的耐火等级以及关于鸠江区消防救援大队信息公开的问题。其中鸠兹古镇西江月云烟堂28#楼和35#楼之间防火间距设计是否规范,现场是否符合规定,院墙是否占用防火间距三项问题,被申请人分别于2021年1月28日、2021年2月2日作出书面答复。28#楼和35#楼使用可燃性装饰材料的耐火等级以及关于鸠江区消防救援大队信息公开的问题,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日书面答复申请人:“一、关于鸠兹古镇西江月云烟堂28#楼和35#楼使用可燃性装饰材料导致耐火等级不能达到二级的问题。经现场核查,35#楼南侧部分外墙使用了木饰面装修材料,通过查看检测报告,该木饰面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为B1级,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7.12的规定,该木饰面装修材料附着在外墙上不影响原建筑的耐火等级。二、关于鸠江区消防救援大队信息公开的问题。经核查,你于1月30日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中要求公开鸠兹古镇相关建筑的消防设计和验收备案等信息,鸠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已于2月25日、26日和3月8日分别将设计备案凭证、验收备案凭证和图纸等信息进行了公开。如有其它需要公开的信息,请依法进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关于郭某某反映鸠兹古镇消防问题的答复意见》、《关于郭某某反映鸠兹古镇西江月云烟堂28#楼和35#楼之间防火间距不足问题的答复》、《关于郭某某反映鸠兹古镇西江月云烟堂28#楼和35#楼之间院墙问题的答复意见》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鸠兹古镇西江月云烟堂28#楼和35#楼之间防火间距设计是否规范,现场是否符合规定,院墙是否占用防火间距,28#楼和35#楼使用可燃性装饰材料的耐火等级以及关于鸠江区消防救援大队信息公开该五项问题,实际上是对鸠兹古镇西江月云烟堂房屋建设工程是否满足消防验收标准以及信息公开相关问题的咨询,行政机关对咨询的答复行为,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郭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