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6_某保险公司与某小区物业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除夕烟花烧车)
8 某保险公司与某小区物业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除夕烟花烧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原告保险公司;被告某小区物业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除夕小区燃放烟花爆竹致车辆受损,物业未尽安保义务,判物业赔偿保险公司垫付理赔款4.8万元,二审维持
来源:https://m.yzwb.net/wap/news/2485943.html
除夕夜车辆因烟花燃放被烧,车险公司向小区物业追偿胜诉 {{sourceReset(detailData.source)}}
{{dynamicData.sub_info.subject_name}} 紫牛新闻 {{wholeTimeFilter(detailData.happen_time)}}
{{numFilter(detailData.review_count)}}次阅读 {{numFilter(detailData.review_count)}}次阅读 除夕夜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因燃放烟花爆竹被烧,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相关诉讼的案情和判决结果,保险公司在赔付后向小区物业公司追偿获得了法院支持,法官对这个为题进行了分析解答。 除夕夜小区内车辆被烧,造成损失4.8万元 2020年除夕夜,南京江宁某小区内的道路发生火灾,造成两辆小轿车受损。经消防部门调查,认定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蔡某车辆邻近车辆右侧的垃圾桶,起火原因可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事故发生后,车主蔡某向给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确认蔡某的车辆损失为4.8万元,并向蔡某赔付。之后,保险公司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蔡某的车
辆损失为由向该小区物业公司索赔,被拒后向江宁法院提起诉讼。 江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以及从第一次垃圾桶起火被业主灭火至第二次垃圾桶遗留火种复燃,小区物业公司根本未尽专人定时巡视检查、安全防范的管理义务,物业公司应当对蔡某的车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据此,江宁法院作出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垫付的保险理赔款4.8万元。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 那么,在这起案件中,小区物业公司对蔡某的车辆被烧损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 南京中院金融庭法官程俊杰介绍,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对处于小区内的业主负有相应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还应当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物业服务人未能履行前述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人应对其已经履行前述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法官表示,根据南京市江宁区消防救援大队询问笔录及火灾事故认定书记载,事故发生当天正值除夕,该小区内多处燃放烟花爆竹,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制止,并清理火种。而凌晨0时第一起火灾发生,由业主自行扑灭,至凌晨3时同一地点再次发生火灾导致蔡某的车辆受损,且火灾原因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的可能性,物业公司未能对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发生火灾导致蔡某的车辆受损,故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宁法宣 校对 徐珩 编辑 : 严静 更多内容请打开紫牛新闻, 或点击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