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_2035_琼中欣路达商贸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md
title: 2035_琼中欣路达商贸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updated: 2026-08-04
琼中欣路达商贸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 法院:琼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裁判日期:2022-08-15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销售不合格灭火器
- 文书号:(2023)琼综执琼中罚字第362号
- 当事人:琼中欣路达商贸有限公司
- 裁判结果摘要:灭火器筒体爆破等不合格,罚款510元
- 来源:https://qiongzhong.hainan.gov.cn/xxgkzl/szglj/xxgkml/202310/t20231017_3509859.html
正文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琼中欣路达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2023)琼综执琼中罚字第362号 案由:琼中欣路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违法事实:2022年11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开展监督抽查,对当事人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型号:MFZ/ABC4)进行抽样检验,随机抽样样品数量为3个,备样2个,抽样基数6个。2022年12月22日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QZJ2022XJ0324),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筒体爆破试验”、“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项目不符合“检验和判定依据”中标准要求,依据《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12月23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2004)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当事人未销售出上述产品。故涉案产品货值金额51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供货方的资质证照、进货单据和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10元(大写:伍佰壹拾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8月15日 处罚机关: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备注:
正文补抓日期:2026-08-04 | 采用来源:https://qiongzhong.hainan.gov.cn/xxgkzl/szglj/xxgkml/202310/t20231017_350985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