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_3312_布某诉叶城消防火灾认定复核不予受理案.md
类型/火灾事故认定书类型/教学课件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商场市场原因/电气故障原因/用火不慎原因/吸烟遗留火种法律/行政诉讼年份/2023
title: 3312_布某诉叶城消防火灾认定复核不予受理案
updated: 2026-08-04
布某诉叶城消防火灾认定复核不予受理案
-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3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火灾事故认定复核
- 文书号:-
- 当事人:原告布某、叶城县消防救援大队
- 裁判结果摘要:裁定不予立案(火灾认定不属受案范围)
- 来源:https://www.xjfzb.com/contents/239/214149.html
正文
不服《火灾事故认定书》起诉 法院不予立案 分类:法院 来源: 作者:通讯员 谢军 发布时间:2023-03-17
A+ | a 2022年1月3日6时45分许,叶城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指挥中心火情转警,位于叶城县西城小区便民服务菜市场内多家商铺发生火灾,消防救援大队立即赶赴现场处置。2022年1月30日,叶城县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叶城县棋盘东路2号叶城县西城小区便民服务菜市场叶城县某切面店,起火点位于叶城县某切面店西南侧从北向南第一个压面机处,可以排除人为放火、自燃、雷击、静电、生活用火不慎、外来火源、遗留火种、小孩玩火,不能排除压面机电动机故障或压面机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布某向上级消防救援支队申请复核,消防支队于2023年1月3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布某不服该火灾事故认定,遂诉至叶城县人民法院。叶城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火灾事故认定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不予立案。 实习编辑 孙超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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