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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_2494_射洪欣置建筑未经消防审查擅自施工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2/其他案例 年份:2024 大小:4.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6:57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5:51
类型/规范标准场所/消防设施工程法律/行政诉讼年份/2024

title: 2494_射洪欣置建筑未经消防审查擅自施工案

updated: 2026-08-04

射洪欣置建筑未经消防审查擅自施工案

正文

射综执罚决字〔2023〕第0090082号 当事人:射洪市欣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辉,住所: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市大榆镇洪州大道号楼*室,企业类型:国有独资企业,主要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MA66FXXEXX,联系电话:0825-6704。 你单位于2022年12月10日实施了未经消防审查擅自施工四川射洪经济开发区西部国际合作产业园基础设施(三期)建设项目—园区配套公共消防设施项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负责建设的四川射洪经济开发区西部国际合作产业园基础设施(三期)建设项目—园区配套公共消防设施项目在未经消防审查的情况下,于2022年12月10日开工建设,你单位存在未经消防审查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射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告知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的信息;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案涉项目未经消防审查的情况下,于2022年12月10日开工建设; 证据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案涉项目已交付使用。 2024年1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射综执罚先告字〔2023〕第009008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射综执罚听告字〔2023〕第009008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四川射洪经济开发区西部国际合作产业园基础设施(三期)建设项目—园区配套公共消防设施项目中未经消防审查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如实陈述了相关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具备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4215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射洪农商银行(地址:射洪市太和大道北段,账号:8809******64)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射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射洪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射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月10日 联 系 人:钱飞 联系地址:四川省射洪市河东大道东段号 联系电话:0825-6700*邮政编码:62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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