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祁连山林区王某前失火案
title: 2022_甘肃_祁连山林区王某前失火案_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甘肃:祁连山林区王某前失火案
发挥司法之力,护佑林区之绿
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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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上午,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2021-2023年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发布会由林区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唐开明主持,由林区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国华发布,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近年来,甘肃省林区两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遵循“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工作思路。坚持在环资审判上做文章,在特色上下功夫持续探索涉林案件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工作模式,不断加大对辖区植被和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以司法手段推动辖区自然资源保护、集约利用和高质量发展,凸显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司法功能,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次发布会介绍和展示了林区法院环资审判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是林区法院近两年审理的有代表性和典型意义的环境资源案件,涵盖野生动物、水土、林业、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古墓葬等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集中体现了林区法院为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总要求,积极履行林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职责使命所做出的努力。期望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进一步提升社会各界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认知及支持,增强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共建绿色家园。
发布会后,全体记者在新闻发布中心集中观看了省法院和林区中院共同拍摄的反映林区法院环资审判相关工作的宣传片。
今后,林区法院将加快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林区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为美丽甘肃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林区司法保障。
林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21-2023)
案例一
王某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6日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前与他人前往肃南县白银乡西牛毛村九个泉土林沟青泉一带,参加村里的“祭泉”民俗活动,在祭泉“煨桑”环节,被告人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煨桑”用品,活动结束后用石块将“煨桑”火种封盖,在未确定火种完全熄灭的情况下离开。13时许,受风力影响致使火种复燃引燃周边干草,导致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经司法鉴定,涉案过火总面积121.69亩(约8.113公顷),其中乔木林地35.43亩(2.362公顷),天然牧草地86.26亩(约5.751公顷)。涉案火灾共烧毁祁连圆柏847株、青海云杉778株、爬地柏842株、锦鸡儿6930丛,造成损失468578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人民检察院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祁连山林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前因过失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构成失火罪。其行为同时侵害了国家林草资源,破坏了生态,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案发后,王某前积极参与灭火,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以失火罪判处王某前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王某前依据《肃南县祁丰藏族乡异地生态修复文殊南山补植工程作业设计》完成生态修复任务,逾期未按设计要求完成修复,承担生态修复所需费用98.67万元或按照后期评估数额承担相应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草原失火的刑事案件。案发地位于祁连山腹地,祁连山是我国西部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是西部地区重要水源涵养基地,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在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案发地森林资源丰富,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类繁多,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自然资源。辖区内有多个民族居住生活,由于辖区群众法律意识淡泊,对森林草原火灾警惕性不高,对野外用火存在的潜在风险隐患认识不够,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既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又严重破坏森林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本案判决警醒广大群众过失引发森林草原火灾不但要追究刑事责任,还要承担因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民事侵权责任。本案的依法审理有利于促使广大群众提高森林草原防火,安全用火意识,有效增强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维护森林草原资源安全,共同守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绿色家园。
案例二
马某义、王某、马某龙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王某国非法持有枪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义、王某、马某龙、王某国4人于2020年8月30日进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祁丰自然保护站234林班(实验区),由马某义、王某先行上山猎杀2只白唇鹿,后由马某义、王某、马某龙三人将猎杀的白唇鹿剥皮、剔肉。8月31日,将白唇鹿肉用马驮至王某的牧业点。2020年9月1日,前往嘉峪关将一百余斤白唇鹿肉以5900元出售给鲁某(不起诉)。2020年9月2日凌晨,王某、段某某将白唇鹿肉从嘉峪关市运输至张掖市肃南县祁丰乡时,被肃南县公安局祁丰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动物制品为白唇鹿,属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王某国与王某、马某义、马某龙进入祁丰自然保护站234林班(实验区)时,携带其兄王某某赠予的一支小口径步枪,事后将枪藏匿。案发后在王某国的指认下,肃南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从祁丰乡腰泉村水峡的一处乱石堆中提取疑似小口径步枪一支。经张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疑似小口径步枪为枪支。
裁判结果
祁连山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义、王某、马某龙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进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马某义、王某合作猎杀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唇鹿2只,被告人马某义、王某、马某龙三人将猎杀的白唇鹿剥皮、剔肉并拉运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国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马某义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马某龙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某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缓刑,合并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扣押的枪支及白唇鹿肉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马某义、王某、马某龙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0000元;并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某义、王某提出上诉。本案经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祁连山位于河西走廊南侧,是我国西部重要的生态屏障,拥有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自然资源,白唇鹿是青藏高原特有物种,数量稀少,栖息于海拔3500米到5000米的森林灌丛、高山裸岩及高山草甸草原地带。为加强野生动物物种保护,相关单位对祁连山区域内的犯罪行为进行依法打击并大力宣传,但仍然有不法分子违法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本案通过依法打击犯罪行为,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双管齐下,有效增强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和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彰显了司法机关维护生态环境权益、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决心,从而有效预防犯罪,给自认为有机可乘的不法分子敲响了警钟。
案例三
杨某某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赵某、杨某1三人于2021年5月30日至6月21日期间,在甘肃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拉力沟保护站、旗布寺保护站三角石沟、博峪保护站,甘肃省洮河生态建设管护中心大峪林场、纳浪林务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西藏山溪鲵共计2114尾,以每尾5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1771尾,共计获利8855元(319尾死体未售出被扣押、24 尾活体被放生)。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甘肃林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均为西藏山溪鲵,是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录》(2021版) 的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每只基准价值为300元,本案全部实物价值达2706000元。
裁判结果
洮河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3名被告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多次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西藏山溪鲵,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被告人杨某、赵某、杨某1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3000元、2000元。3名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8855元;被告杨某、赵某、杨某1分别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69450元、142200元、11535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洮河林区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典型案例。西藏山溪鲵的医用价值在林区是人尽皆知的,其普遍生存于林区的山沟小溪中,捕捉容易,为接骨自用的现象普遍存在,人们主动保护的意识比较低,国家将其升级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说明其也是自然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引起大家的足够重视。本案的审理全面考虑“三个效果”的统一,既惩罚了犯罪,为林区公众敲响了保护野生动物、保护自然资源的警钟,同时以适当的民事赔偿再一次教育公众不可贪图小利、不为一私之欲,保护家园人人有责。
案例四
周某国、周某华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日,被告人周某国与被告人周某华合谋到文县范坝镇挖兰草卖掉补贴家用。12月5日至12月9日,周某国、周某华进入文县玉垒乡左家沟两侧半坡上(文县马家沟营林区),用锄头、剪刀采挖兰草196丛。其中周某国采挖兰草103丛,周某华采挖兰草93丛。12月9日下午,周某国、周某华在回宾馆途中被甘肃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白水江分局民警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96株植物检材均为兰科兰属蕙兰,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裁判结果
经白龙江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国、周某华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二被告人服判息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典型案例。兰科植物野生资源生存环境日益严峻,乱挖乱采使得野生资源日渐枯竭,大多品种都从渐危转到濒危,兰科植物的野生资源的保护刻不容缓。该案的审判使被告人意识到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生命的基础,人类尊重自然、尊重生物是人类珍爱自己生命的需要,野生植物是大自然留给人类的宝贵财富,非法采伐、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制品的行为均是违法犯罪。警示人们不要为了一己私欲以身试法,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同时,倡导群众正确理解兰花鉴赏文化,倡导养兰爱兰新风尚,达到了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案例五
冯某生、冯某林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案
基本案情
2007年8月16日,被告人冯某生、冯某林受雇于加某(已判决)为其砍伐柏树加工方木,商定一付柏木方木130元。2007年8月17日至8月31日期间,冯某生、冯某林分别持斧头在林班内盗伐柏树加工成方木。冯某生盗伐柏树36棵,加工成54件方木;冯某林盗伐柏树50棵,加工成75件方木。经鉴定,冯某生盗伐柏树加工的54件方木立木蓄积为12.2982立方米;冯某林盗伐柏树加工的75件方木立木蓄积为16.0809立方米。
裁判结果
白龙江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生、冯某林犯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冯某生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100元;判处被告人冯某林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元。二被告于2022年春季进行异地补种树木516株,不能自行补种树木的承担补种树木费用3114.49。各自承担《盗伐林木破坏林业资源案生态恢复方案》设计费5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案。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维护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非一朝一夕之力,却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盗伐林木不仅要受到法律制裁,而且要补植复绿。考虑本案被告人冯某生受伤严重,行动不便,无法到庭,为保障刑事审判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主审法官决定调整案件开庭方式,采用“云上法庭”对该案进行网络远程庭审。本案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的同时,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既让被告人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也感受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通过公开开庭审理,从正面进行了涉林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对保护脆弱的生态资源、有效抑制涉林刑事犯罪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六
何某非法狩猎、非法持有枪支案
基本案情
2007年,被告人何某翻修自家房屋时,在其房屋顶棚内发现其伯父(1998年已故)遗留的一支小口径步枪和7发子弹,便私自将该枪支和子弹藏匿于家中。2021年12月7日晚9时许,被告人何某与狄某某、任某某合谋在林区打野生动物食用,便携带此小口径步枪与7发子弹于12月8日凌晨1时30分许,经过甘肃省小陇山林业保护中心麻沿林场杨坝经营管理所辖区(麻沿镇新店村罐罐厂沟口)时在公路旁发现一只猪獾,被告人何某即开枪猎杀,随即与狄某某一同下车查看猎杀的野生动物,因味臭而丢弃。经过黑松检查站时,被甘肃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小陇山分局高桥派出所民警查获。
裁判结果
小陇山林区法院依法审理,以被告人何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典型意义
生物多样性是长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重要方面,涉案的野生猪獾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列入了《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2008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多年来,林区群众抱有“靠山吃山”的陋习,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而造成环境破坏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甚至对非法捕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习以为常。同时,林区一些群众对枪支管理的法治意识淡漠,抱有侥幸心理,私藏隐匿枪支,随意猎捕野生动物,对生物链容易造成破坏。该案对被告人何某非法狩猎、非法持有枪支数罪并罚,对“缴枪治爆”、维护林区社会大局稳定和生态资源安全,服务保障长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七
被告人马某仓、邵某平等22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马某仓、邵某平、李某东等人,在合水县、庆城县、西峰区、宁县盗掘古墓葬24座,盗得文物45件。经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对墓葬进行鉴定,其中11座为汉代墓葬,13座为古墓葬。盗掘活动对墓地本体影响较大,对墓地的完整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对墓葬所蕴含的科学价值和研究价值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对该地区历史文化和考古研究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失。同时甘肃省博物馆对被盗墓葬品名称和保护级别进行鉴定,其中5件为三级文物,其余40件为一般文物。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马某仓、邵某平、杨某强、李某东、李某、李某、李某岗对盗掘古墓葬破坏古墓葬遗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已登报公开道歉,并对盗挖现场进行了修复回填。
裁判结果
子午岭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仓、李某东、李某、杨某强、李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其行为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被告人邵某平、高某峰、赵某发、苏某忠、赵某、齐某林、辛某川、贾某才、杨某剑、王某峰、谢某海、李某岗、高某俊、张某红、高某飞以掘取古墓葬中的文物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结伙秘密盗掘古墓葬,侵犯了国家对古墓葬的所有权和国家对文物的保护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张某斌为获取非法利益,收购明知是盗掘来的墓葬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马某仓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邵某平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000元到2000不等。一审判决后,各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庆阳市位于陕甘宁三省交汇区,是中华民族早期农耕文明的发祥地之一,境内遗存的历史文物古迹十分丰富。古墓葬作为其中重要的人文遗产,对于研究不同时代、地区和社会阶层丧葬习俗以及所属时代社会生活状况有着重要意义。
被告人团伙作案,具有人数多、周期长、盗掘古墓葬起数高、涉案文物数量大等特点。盗掘活动破坏了墓葬的完整性,对该地区历史文化和考古研究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失,同时也毁坏了植被地貌等自然生态。
该案是庆阳首例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的审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既严厉打击了盗掘古墓葬的犯罪行为,树立了司法权威,又宣传引导了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警醒了社会大众。体现了司法在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弘扬民族精神、助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保障作用。
案例八
被告人李某采、宁某龙等24人盗窃案
基本案情
2015年初,被告人李某彩与被告人宁某龙合谋盗挖柏树根出售牟利。由被告人宁某龙选择造型好、老化程度高的柏树根,确定后带领人上山,组织盗挖,吊装拉运。被告人李某彩负责联系挖树工人和拉运柏树根的农用三轮车,并约定每次大货车安全上高速运走后,被告人宁某龙按照20000-26000元/车不等的价格给被告人李某彩支付价款,被告人宁某龙将柏树根运往外地出售获利。自2015年开始至2019年4、5月份,被告人李某彩、宁某龙先后组织22人10次盗挖国有林区柏树根,涉案价值38万余元。
裁判结果
子午岭林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彩、宁某龙等24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秘密窃取国有林场柏树根,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宁某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与(2022)甘7505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3000元;被告人李某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与(2022)甘7505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九个月及缓刑二年到三年不等,并处罚金2000元到3000元不等。一审判决后,各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甘肃省子午岭林区是黄河流域主要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区,对稳定黄河水质、水量和抑制具有“天下黄土第一塬”的董志塬塬面切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我国西部重要的生态屏障,被誉为黄土高原上的天然物种“基因库”。近年来,森林公安侦查发现,以李某彩、宁某龙为首的作案团伙,疯狂盗挖子午岭林区的柏树根进行获利销售,形成了“盗、运、销”一条龙利益链。子午岭林区天然生长的百年柏树根被盗卖到陕西、山东、上海、福建等多个省市,给子午岭林区的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通过案件的公开审理,严惩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增强了公众对保护林区生态环境重要性的认识,激发公众保护林区生态环境资源的责任感,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生态效果。
案例九
被告人李某刚等11人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0日至2022年3月23日期间,被告人叶某军伙同被告人李某刚、王某龙等10人,多次在庆阳市境内盗挖“龙骨”、“牙骨”等古脊椎动物化石,出售给被告人顾某非法获利。2022年3月23日,庆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现场查扣疑似骨骼化石1023.2公斤、汽车2辆、人民币现金4000元及其他物品。2022年4月8日,经甘肃省博物馆涉案文物鉴定站进行了专业技术鉴定,扣押的骨骼状物品均系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
裁判结果
2022年8月2日,公益诉讼起诉人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向子午岭林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刚、叶某军、王某龙等10名被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2720.80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委托第三方公司合水县春林种植养殖绿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补植复绿。10名被告均表示愿意在《陇东报》上登报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2年11月25日,子午岭林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刚等四人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判处三年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均已送交执行),其他八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所有被告人均并处罚金,收缴非法所得。宣判后,11名被告人均服判,无人提出上诉,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人类持续共存的千年大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要积极推进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挖掘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多重价值,传播更多承载中华文化、中国精神的价值符号和文化产品。被告人李某刚、叶某军等10人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被告人顾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严重破坏了古脊椎动物化石保存的完整性,改变了古生物化石原有的保存环境,不利于这类不可再生自然遗产的继续保存和科学研究,同时破坏林地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加剧了水土流失,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修复环境的民事责任,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因此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大胆探索恢复性司法,适用“补植复绿”“异地补植”等修复性判决方式,并将环境资源损害修复程度作为量刑参考因素,督促被告人主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本案所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结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效保护了子午岭林区生态环境资源。
案例十
仁某、拉某、苏某盗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17年农历6月份,被告人仁某联系被告人拉某、苏某进入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车巴保护站224林班22小班内,盗伐冷杉、云杉共117棵,制成原木117根。以每根180元的价格卖给同村村民桑某,获利两万余元。经林业技术人员检尺、核算,117根原木材积为57.126立方米,立木蓄积为76.89立方米。2017年农历6月,3人再次进入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车巴管护站209林班1小班内盗伐云杉107棵,制成原木107根。以每根原木350元的价格出售,获利三万余元。经林业技术人员检尺、核算,107根原木材积为59.639立方米,立木蓄积为77.37立方米。
裁判结果
洮河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仁某、拉某、苏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擅自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盗伐林木224棵,立木蓄积为154.26立方米,构成盗伐林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年六个月、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6000元、24255元、23400元。按照洮河林业局林业勘察设计队设计的生态修复方案,异地补植云杉苗木2239株,恢复林地面积13.41亩,并对补植的林地管护三年保证成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数量特别巨大”的盗伐林木典型案例,对国家重要的防护林、水源涵养地甘肃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而且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性质恶劣,通过此案及两起下游案的公开审理、判决,为车巴林区的生态保护再一次敲响了警钟。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的结合有力打击犯罪的同时教育了一群人、恢复了一片绿,有效解决了“罪犯在服刑、荒山依旧在”的困境,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END
审核:王晓慧
供稿:办公室
编辑:崔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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