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明失火案
title: 2023_贵州六盘水_何某明失火案_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何某明失火案
何某明失火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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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明失火一審刑事判決書 貴州省六盤水市水城區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於貴州省六盤水市
本文自「中國裁判文書網」存檔數據集(HTML上網稿)導入;參見原始頁面(需登錄檢視)。
貴州省六盤水市水城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3)黔0221刑初438號
公訴機關貴州省六盤水市水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何某明,男,1970年10月14日生,漢族,半文盲,戶籍所在地貴州省六盤水市水城區,住貴州省六盤水市水城區。因涉嫌失火罪,於2022年6月18日被六盤水市水城區公安局刑事拘留,於2022年7月15日被六盤水市水城區公安局取保候審,2023年7月15日被六盤水市水城區公安局監視居住,同年10月13日被六盤水市水城區人民檢察院監視居住。2023年11月15日被本院監視居住。
指定辯護人胡滔,貴州無爭律師事務所律師。
貴州省六盤水市水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水檢刑訴〔2023〕3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明犯失火罪,於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貴州省六盤水市水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振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某明及其辯護人胡滔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貴州省六盤水市水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3月3日14時許,被告人何某明在水城區××鎮××村××組自家地里燒渣渣,後火勢蔓延到山上引起火災。經鑑定,此次火災破壞灌木林地159.91畝,經濟損失79955元。
被告人何某明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自願認罪認罰並簽字具結。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的行為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犯罪行為,請求免於刑事處罰或從輕處罰。被告人認罪認罰,系坦白、初犯,取得村委的諒解,且對造成的生態損害進行了修復,請求對其適用緩刑或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22年3月3日14時許,被告人何某明在水城區××鎮××村××組自家地里燒渣渣,後火勢蔓延到山上引起火災。經鑑定,此次火災破壞灌木林地159.91畝,經濟損失79955元。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明已對被燒毀山林進行補植補種並取得某某村民委員會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權屬證明、諒解書、戶籍信息、被告人何某明的供述與辯解、鑑定意見,勘驗、辨認筆錄,同錄視頻、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在卷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明過失引發火災,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79955元,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失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何某明犯失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鑑於被告人何某明具有坦白情節,自願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對被燒毀山林進行補植補種並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關於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的行為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犯罪行為」的意見與庭審查明不符,不予採納。關於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認罪認罰,系坦白、初犯,取得村委的諒解,且對造成的生態損害進行了修復」的意見與庭審查明相符,予以採納。關於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意見,結合被告人何某明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其所居住的社區矯正機關也同意將其納入社區矯正對象,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何某明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杜婷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楊燃
書記員程晶晶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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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貴州省六盤水市
2023年貴州省六盤水市
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判決書
2023年
2023年11月
2023年11月22日
貴州省六盤水市水城區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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