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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_梁建生、莫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2/民事赔偿 年份:2022 大小:6.6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3:11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1:41

8 梁建生、莫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2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2023)桂0224民初1433号

当事人:原告梁建生、被告莫妮

裁判结果摘要:被告莫妮因失火毁林应赔偿给原告梁建生经济损失20000元。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6%A2%81%E5%BB%BA%E7%94%9F%E3%80%81%E8%8E%AB%E5%A6%AE%E8%B4%A2%E4%BA%A7%E6%8D%9F%E5%AE%B3%E8%B5%94%E5%81%BF%E7%BA%A0%E7%BA%B7%E6%B0%91%E4%BA%8B%E4%B8%80%E5%AE%A1%E6%B0%91%E4%BA%8B%E5%88%A4%E5%86%B3%E4%B9%A6

梁建生、莫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桂0224民初1433号

原告:梁建生,男,195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广西融安县。

被告:莫妮,女,1968年9月17日出生,壮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广西融安县。

原告梁建生与被告莫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念初适

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曾佳程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梁建生、被告

莫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建生向本院提出请求事项: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人民币。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2年4月4日在原告承包的林地旁扫墓时引发失火,导 致烧毁(被烧林木已经不能再生)原告幼杉720株(三年生每株20元),价值14400元:820株松杂树(

成年林每株40元),价值32800元:320株油茶(三年生每株40元),价值12800元,合计造成原告经济

损失60000元。被告扫某失火后,于2022年6月10日被融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11月14日被融安县

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2年12月1日由融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同月12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犯失

火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失火烧毁原告林木后,原告曾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因被

告在被刑事处理阶段,被告不同意与原告协商赔偿,现原告根据被判决认定的事实,要求被告对所造

成原告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

被告莫妮答辩称:1、刑事判决书记载被告失火受处罚是事实,但原告案涉地块这几年几乎每年都失火 ,在2022年4月,包括被告失火这一次,当月就有3次失火,另外两次失火的时间被告不清楚;2、原告

诉请要求赔偿的金额过高,因为原告案涉地块每年都失火,所以其经济损失没有那么多,具体原告的

经济损失多少被告也不清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到庭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

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于2022年4月4日在清 明祭祖扫墓期间因燃烧纸钱不慎失火,导致S31高速公路石蛤口大桥左前方山地及高速路侧边坡面发生

火灾,烧毁原告承包山巅场0.49公顷720株幼杉、0.72公顷820株松树及杂树、2.18公顷杂灌林、0.33公顷

320株油茶苗被烧毁。事后,融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2022)桂0224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书,以犯失火 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之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遂以

被告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于2023年7月26日诉至本院,并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被告失火烧山

毁坏原告所承包的林木,存在过错,构成对原告财产权益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原 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被烧毁的林木以(

2022)桂0224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书核实的面积及株数为准,且被告也予以认可,参照融安县人民政府 融政发(2016)36号文的规定和参考当年度的林木市场价格,本院酌定原告因被告失火毁林造成其经济 损失为20000元。被告辩称原告的林地2021、2022年连年失火被毁损,其经济损失不应全部归责于被告 ,但其辩解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 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 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莫妮因失火毁林应赔偿给原告梁建生经济损失20000元。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莫妮负担。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照本案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 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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