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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_张某失火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2/民事赔偿 年份:2022 大小:2.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0:13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6:17
类型/火灾事故认定书场所/医疗机构等级/亡人火灾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22

title: 291_张某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张某失火案

正文

最爱大包头 近日,东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失火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某酒后因过失造成其住所的卧室着火,导致同单元内楼上住户李某某、张某某二人被浓烟熏倒在楼道内,送往医院救治后,张某某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经抢救恢复意识,住院十天后死亡。 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技术科学室鉴定,死者张某某系火场中一氧化碳中毒后窒息死亡。依据东河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为张某过失引起火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因其过失引发火灾,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对被告人张某具有的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评判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广大群众应提高防火意识,预防为先,防患于未然,避免触犯法律。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来源:包头东河区人民法院 最爱大包头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2/民事赔偿/2022_291_张某失火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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