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滕某出租房电气线路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title: 3002_林某与滕某出租房电气线路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updated: 2026-08-04
林某与滕某出租房电气线路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 法院: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2
- 案件类型:民事
-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 文书号:-
- 当事人:原告滕某(出租人);被告林某(承租人)
- 裁判结果摘要:起火疑电气线路故障,承租人疏于管理担70%,出租人线路隐患担30%,判林某赔财产损失44110元
- 来源:https://so.html5.qq.com/page/real/search_news?docid=70000021_78862c3a7db28152&faker=1
正文
生产经营活动中 用火用电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但如不注意安全防范 就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近日 连江法院审理了一起 因出租房失火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出租人和承租人 对谁该承担责任各执一词 最终对簿公堂 案件详情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火灾事故经消防部门现场勘验,认定起火部位在林某承租的一楼东侧房间处,起火点为房间内沙发附近,起火原因为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起周边可燃物造成火灾。另根据消防部门现场勘验记录,东侧房间内未发现祭祀活动痕迹,并认定可排除祭祀活动后遗留火种引起火灾。 林某作为承租人,长时间开灯照明,疏于管理,未尽到电气线路的安全使用、妥善保管义务,对火灾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滕某作为出租人,其拉设的照明线路存在隐患,却未能及时排查风险,维修故障,也没有及时监督和提醒承租人安全用电,对火灾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经综合考量火灾地点、起因、过错程度,确定本起火灾事故由林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滕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财产损失情况和责任比例,判决林某赔偿滕某财产损失44110元;租金损失每月1435元,但应扣减林某已支付的租金13073元。 判决后,林某不服,提出上诉,福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其上诉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前已进入夏季 居民用火用电量相对增多 而电气线路故障是引发火灾的主要隐患 在日常生活中 要养成良好的用火用电习惯 紧绷防火防电这根弦 及时排查风险,维修故障 防范于未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来源: 连江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