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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_株洲芦淞宋某某贺某某仓库电焊失火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2/民事赔偿 年份:2022 大小:2.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2:35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2:35

8 株洲芦淞宋某某贺某某仓库电焊失火案

法院: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宋某某、贺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来源:https://hn.people.com.cn/n2/2024/0428/c406631-40827342.html

湖南株洲:别让火花变“祸”花!两人因此获刑3年2个月 2024年04月28日16:15 | 小字号 近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失火案,被告人宋某某、贺某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2022年8月12日17时许,株洲市芦淞区仁仁洁有限公司仓库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消防救援部门迅速到场扑救,火势于当晚8时许得到有效控制,所幸无人员伤亡。 经调查,2022年8月8日,宋某某聘请贺某某(无电焊资质)对其承租场所进行焊接改造。事发当天,贺某某明知2号仓库存放(公文包、旅行包、行李箱等)物品,在没有将上述物品搬离的情况下实施焊接作业;宋某某到达现场后既未及时制止贺某某的操作,也未将上述物品搬离现场,致使电焊作业时掉落的高温电焊残渣引燃存放在2号仓库的物品,引发火灾。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贺某某安全意识淡薄,过失引起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4月9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宋某某、贺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来源:株洲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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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2/民事赔偿/2022_30_株洲芦淞宋某某贺某某仓库电焊失火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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