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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_济南槐荫电动车车棚充电火灾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2/民事赔偿 年份:2022 大小:3.9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2:57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1:59

8 济南槐荫电动车车棚充电火灾案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

当事人:宋某、许某、张某(车主夫妻)、甲公司(物业)

裁判结果摘要:车棚许某电动车电池故障起火烧毁宋某三轮,许某张某担80%、物业未尽消防维护担20%赔7009元。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264163894569140776

以案说法|电动车在车棚充电引发火灾致他人财产损失,责任谁来承担?

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8月6日讯 电动车充电安全无小事,如果因电动车在车棚充电引发火灾致他人财产

损失,损失如何认定?责任由谁承担?通过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可以了

解相关法律问题。

宋某、许某、张某同为某小区业主,甲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宋某、许某均按照甲公司的要求

,将电动车存放于某小区指定车棚内。2022年8月10日,某小区停放电动车的车棚发生火灾,造成宋某

的电动三轮车损毁。

2022年9月1日,某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经调查认定起火场所是某小区电动车

棚,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造成电动车、摩托车等车辆及车棚烧损。起火部位为许某电动二轮车区域

,起火原因为许某电动二轮车在充电过程中电池故障引发火灾。许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许某起火的

电动二轮车系夫妻共同财产。

宋某因电动车损毁事宜与许某、张某、甲公司未达成一致赔偿意见,故将三被告诉至槐荫法院,请求

判令三被告赔偿其电动三轮车、头盔、货物损失1万余元。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消防救援部门认定的本次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说明许

某和张某作为案涉电动二轮车的所有人,平时对自己的车辆疏于管理,对车辆存在的故障及安全隐患

没有及时发现排除,二人对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因火灾造成的宋某的财产损失与二人的过

错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故许某、张某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甲公司作为涉案车棚的消防责任人,其提

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火灾发生前已经配置了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导致火灾发生时不能及时救援,

对火势蔓延及相关车辆损失进一步扩大存在过错,故其应对本次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综合考虑火灾发生时间、报警时间、甲公司的巡更情况、三被告对本次火灾的发生及导致出现财产损

失的过错等情况,法院认为,对于宋某因本次火灾造成的合理损失,由许某和张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宜。

关于宋某主张的财产损失,其提供购买涉案电动车及三个头盔的发票,载明电动三轮车5799元,头盔3

个210元。综合宋某提交的证据、原被告的过错情况,对于宋某主张的货物损失,法院酌定损失金额为

1000元。经核算,宋某的财产损失共计7009元。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许某、张某赔偿宋某损失5607.2元,甲公司赔偿宋某损失1401.8元。判决作出

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中国山东网记者 张敏敏 报道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2/民事赔偿/2022_630_济南槐荫电动车车棚充电火灾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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