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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出租屋神台蜡烛失火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2/民事赔偿 年份:2022 大小:3.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1:58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3:34
类型/民事判决书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商场市场场所/仓储物流原因/用火不慎原因/吸烟遗留火种等级/较大事故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22

title: 563_平南出租屋神台蜡烛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平南出租屋神台蜡烛失火案

正文

出租屋神台蜡烛失火殃及邻里 房东在其出租屋设神台点蜡烛,不慎引发火灾波及相邻商铺。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余亚、林媛夫妇将位于平南县平南街道的一楼民房铺面租给他人。2022年2月15日,林媛在一楼神台点蜡烛,引燃一楼杂物、木桌、货物纸皮外包装等可燃物造成火灾,烧毁该房屋及相邻商铺。于是,相邻商铺将余亚夫妇和承租一楼铺面的某商行诉至平南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5万余元。 平南县法院审理查明,该案起火原因系遗留火种引燃一楼杂物、木桌、货物纸皮外包装等可燃物蔓延成灾。林媛于事发前在起火点范围内的神台位置点了两个蜡烛,客观上也出现了火灾事故,导致相邻商铺的损失,其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法院酌情认定林媛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余亚夫妇将自建房屋一楼出租给某商行作为仓库使用,房屋与相邻商铺租赁的民房一楼通连,仅用木板相隔,且在起火点范围内堆放家庭成员的杂物,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其对火灾的蔓延扩大存在过错,应对相邻商铺的损失共同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酌情认定余亚夫妇共同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承租人某商行租用余亚房屋一楼作为仓库使用后,明知林媛在仓库内摆置神台,每月的初一、十五都会点蜡烛而不予制止,仍在神台附近继续堆放易燃物品,未尽到消防管理职责,应对相邻商铺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酌情认定某商行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相邻商铺明知其租赁的房屋与失火房屋相连,中间仅用木板相隔,仍将租赁的房屋用作仓库使用,未按规定设置防火分区、存放可燃物质,自身未尽注意义务,缺乏防范意识,对火灾蔓延扩大具有一定的过错。法院酌情减轻侵权人10%的赔偿责任。 经核算,平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林媛赔偿相邻商铺11万余元;余亚、林媛共同赔偿相邻商铺1万余元;某商行赔偿相邻商铺1万余元。 林媛不服一审判决,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贵港市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理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涉火灾事故发生前林媛在起火点范围内点燃蜡烛,其行为对案涉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法院酌定林媛承担70%的责任,并依照涉事各方的过错程度作出上述判决,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编辑: 王建伟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2/民事赔偿/2022_563_平南出租屋神台蜡烛失火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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