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7_叶某、王某1诉闵行区建管委履职复议案
8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闵府复决字(2022)第689号
申请人:叶某
王某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叶某、王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于 2022年 11月 21日作出的闵建管〔2022〕134号《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 2022年 12月 10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同年 12月 15日向申请人寄送补正通知,同年 12月 21日收到申请人寄送的补正申请并决定依法受理,2023年 2月 17日延长本案审查期限,2023 年 3 月 13 日决定中止案件审理,2023年 5月 4日决定恢复案件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权)依法查处申请书》,请求:“一、依法查处上海市闵行区浦航路户门和安全出口净宽小于 0.9米,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违法行为;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三、整改户门和安全出口净宽不小于 0.9米,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四、给予我们书面处理结果;五、给予我们物质和精神奖励。”被申
1
请人以《答复意见书》告知拒绝履责。并且申请人为王某某、叶某共 2人,被申请人仅答复王某某 1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由住建部门承接。因此,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责处理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权)依法查处申请书》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责处理。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反映闵行区浦航路户门和安全出口净宽均小于 0.9米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请求查处整改并给予书面处理结果及物质和精神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故其不具备查处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
经核实,本案所涉浦航路配套商品房,建筑施工图于 2010年 4月审查通过,2010年 6月取得施工许可证,2013年 3月项目竣工验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XX号)(以下简称《通知》),自 2019年 4月 1日起,消防救援机构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工作,在此之前的建设工程消防
2
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均并非由其实施。在其承接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职责前已审核验收通过的设计文件,其不具备重新审验的职责和权限。另外,关于申请人提出的《答复意见书》仅答复 1人的问题,申请人叶某、王某某向其邮寄的信封及申请书中预留的联系地址、电话、联系人均为王某某,被申请人所作答复告知应视为对申请人叶某、王某某等人的告知,并未剥夺申请人叶某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申请人向其邮寄查处申请之后,其已及时作出答复,对不属于其职责权限的情况予以告知说明,并无不当,故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经审理认为:
经查,申请人于 2022年 11月 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权)依法查处申请书》,反映闵行区浦航路户门和安全出口净宽均小于 0.9米,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请求查处整改并给予书面处理结果及物质和精神奖励。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于 2022年 11月 22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书》,认为本案所涉浦航路某小区项目于 2010年 6月取得施工许可证,2013年 3月项目竣工验收,被申请人自 2019年 4月起承接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职能,该项目原消防设计审查权限不属于被申请人,也不掌握相关消防设计文件,无法就消防设计文件相关内容进行核实。
3
被申请人为系争行政行为提供了《履行法定职责(权)依法查处申请书》及邮寄信封、浦航路某小区项目配套商品房”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证信息、竣工备案信息、《答复意见书》及邮寄凭证等证据,本机关对上述证据和事实予以审查确认。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答复意见书》中所告知内容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且存在未对全部申请人进行答复的行为。
本机关认为,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被申请人作为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具有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法定职权。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涉案房屋的消防审查验收职责。
根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根据《通知》第一、二条的规定,2019年 4月 1日起,被申请人承接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职责。本案所涉浦航路某小区项目虽于 2013年 3月项目竣
4
工验收,但被申请人自 2019年 4月起承接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职能。申请人于 2022年 11月 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权)依法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作为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仅因为涉案项目在其承接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职权之前竣工,而不做调查处理,显属不当。
另,本案中提出履职申请的系叶某、王某某 2人,而《答复意见书》中载明的申请人为王某某,鉴于被申请人收到的邮寄信件所留联系人为王某某,且从叶某、王某某共同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情况来看,叶某业已对《答复意见书》内容知晓,叶某的权利并未实际受到影响。对此,被申请人今后在制作答复告知文书时应予注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叶某、王某提起的《履行法定职责(权)依法查处申请书》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 5月 5日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