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斗门休闲餐吧复议案
title: 3308_珠海斗门休闲餐吧复议案
updated: 2026-08-04
珠海斗门休闲餐吧复议案
- 法院: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
- 裁判日期:2023-03-27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复议
- 文书号:斗府行复〔2023〕1号
- 当事人:申请人薛某某、被申请人珠海市斗门区消防救援大队
- 裁判结果摘要:维持处罚(罚款31530元)
- 来源:https://www.doumen.gov.cn/zhdmsfj/gkmlpt/content/3/3610/post_3610218.html
正文
申请人:薛某某。 被申请人:珠海市斗门区消防救援大队,地址: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科技园虹桥一路。 申请人薛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珠海市斗门区消防救援大队(以下简称斗门消防大队)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的珠斗消行罚决字〔2022〕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月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予以受理,向被申请人发出了提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珠斗消行罚决字〔2022〕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1.本店主体业态为100平方的餐饮服务经营小餐饮,有许可证,不是娱乐功能餐饮公众聚集场所,不能以本店的装饰风格定性为娱乐功能公众聚集场所,该店主营下午茶、小吃饮品、休闲餐饮。 2.本店在2022年10月17日前还没有开张对外营业还在装修整改过程中,招牌台凳,灯光还要调试安装,并没有营业,当时之前是装修工人在调试音乐效果灯光加隔音装饰,工人吃饭的东西还是装修老板买来请工人吃宵夜。 3.在建筑面积100平方以上才申报要消防报建、消防许可,本店建筑面积95.2平方餐饮,不属于公众娱乐场所,只需消防安全检查,当时本店有消防箱和应急灯、后门。 希望复议机关体谅一个在疫情下借款创业的老百姓的难处,撤销这份珠斗消行罚决字〔2022〕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 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行政处罚决定书;2.相关条例;3.身份证;4.食品经营许可证;5.营业执照;6.房产证;7.租赁合同;8.图片。 被申请人答复称: 申请人薛某某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2月9日作出的珠斗消行罚决字〔2022〕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现就申请人薛某某所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要求作如下答复: 一、事实经过 2022年10月17日21时许,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到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某休闲餐吧进行投诉核查。经核查发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某休闲餐吧(以下简称某休闲餐吧)建筑面积为95.2平方米,使用性质为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并处于营业状态。该场所于2022年9月27日取得营业执照,于2022年10月21日注销。 因该餐吧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称《消防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对该餐吧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对经营者薛某某处以人民币叁万壹仟伍佰叁拾元整的罚款。 二、认定依据 (一)关于申请人薛某某称:“本店主体业态为100平方的餐饮服务经营小餐饮,有许可证,不是娱乐功能餐饮公众聚集场所,不能以本店的装饰风格定性为娱乐功能公众聚集场所,本店主营下午茶、小吃饮品、休闲餐饮”。根据《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展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以及《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该餐吧配套设有KTV包房及其它等娱乐器材设施,故应认定该餐吧具有娱乐功能,系公共娱乐场所。有现场照片、音视频记录等证据为证。 (二)关于申请人薛某某称:“本店在2022年10月17日前还没有开张对外营业还在装修整改过程中,招牌台凳,灯光还要调试安装,并没有营业,当时之前是装修工人在调试音乐效果灯光加隔音装饰,工人吃饭的东西还是装修老板买来请工人吃宵夜。”经2022年10月16日“点菜单”、“该场所经营收费收据”、2022年10月18日的申请人薛某某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该餐吧处于营业状态,故对申请人薛某某上述说法不予采信。 (三)关于申请人薛某某称:“在建筑面积100平方以上才申报要消防报建、消防许可,本店建筑面积95.2平方餐饮,不属于公众娱乐场所,只需消防安全检查,当时本店有消防箱和应急灯、后门”。该餐吧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其经营使用建筑面积并非违法性认定要件,结合上述第(一)、(二)点认定意见,故被申请人根据《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作出以上处罚处理。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建议依法驳回申请人薛某某的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接受证据清单;2.某休闲餐吧营业执照;3.某休闲餐吧薛某某身份证;4.某休闲餐吧租赁合同;5.不动产权证;6.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7.举行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8.某休闲餐吧的经营者薛某某陈述申辩材料;9.听证笔录;10.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询问笔录;11.现场照片;12.消防监督检查记录;1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4.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5.立案审批表;16.集体议案记录;17.呈请行政处罚审批表。 本府查明: 2022年9月27日,某休闲餐吧注册成立,并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为申请人薛某某,经营场所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经营范围为小餐饮、食品销售。 2022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斗门消防大队在对某休闲餐吧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餐吧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其经营者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涉嫌违反消防法的规定,遂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经调查,被申请人斗门消防大队拟对申请人薛某某进行处罚,于2022年11月7日告知了申请人薛某某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申请人薛某某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申请人薛某某要求听证,被申请人斗门消防大队遂于2022年11月21日公开进行了听证。听证后,被申请人斗门消防大队经审查,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珠斗消行罚决字〔2022〕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餐吧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对经营者薛某某处以人民币叁万壹仟伍佰叁拾元整的罚款。被申请人斗门消防大队于2022年12月13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薛某某。申请人薛某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事实如下:某休闲餐吧已于2022年10月21日注销。 以上事实由双方提供的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职责 《消防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被申请人斗门消防大队作为斗门区消防救援机构,有权对辖区内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一)某休闲餐吧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不能投入使用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展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应急管理部发布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中定义公共娱乐场所为:“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根据某休闲餐吧的经营资料和现场照片等证据可知,该餐吧配有ktv包房和其他娱乐器材设施,面对不特定公众开放经营,属于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符合上述规定的公共娱乐场所,因此属于《消防法》规定的公众聚集场所。 《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第二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第四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根据前述规定,某休闲餐吧作为公众聚集场所,应纳入消防安全检查范围,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本案中,申请人薛某某经营的某休闲餐吧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申请人薛某某辩称案发时并未营业,结合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中申请人薛某某关于营业情况的回复等证据材料,足以证明案发时该餐吧处于营业状态,申请人薛某某关于未营业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薛某某承担着某休闲餐吧的消防安全职责,但其未能履行法定的消防安全义务,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便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致使案涉经营场所存在着消防安全隐患,违反了《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斗门消防大队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申请人薛某某处以3153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且罚款数额亦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并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斗门消防大队立案后,在调查核实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告知申请人薛某某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时组织听证听取申请人薛某某的意见并进行核实,后被申请人斗门消防大队经集体讨论研究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斗门消防大队作出珠斗消行罚决字〔2022〕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职权依据充分、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珠海市斗门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珠斗消行罚决字〔2022〕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