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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9_温龙政复〔2022〕130号消防验收意见书复议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2/行政诉讼 年份:2022 大小:16.1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3:34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7:10

8 温龙政复〔2022〕130号消防验收意见书复议案

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复议机关)

裁判日期:2022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验收/消防行政许可行政诉讼

文书号:温龙政复〔2022〕130号

当事人:申请人、温州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结果摘要:维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龙住消验字〔2022〕第032号,验收程序及内容合法)来源:https://www.longwan.gov.cn/art/2023/9/4/art_1357957_58974286.html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2〕130号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龙住消验字〔2022〕第032号),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延期 30日审理。后因双方提出行政调解申请,案件再中止审理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第三人系温州市开发区西单元C-10b住宅地块(二期)一标段的建设单位,该项目存在总包非法挂靠导致多处质量不合格。2022年11月11日前,澜悦府业主多次向被申请人反映其存在消防安全问题,但第三人均未整改。2022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明知温州市开发区西单元C-10b住宅地

块(二期)一标段存在严重消防问题尚未整改的情况下,对其予以消防验收合格(龙住消验字〔2022〕第032号)。2022年11月12日,申请人来到澜悦府(温州市开发区西单元C-10b住宅地块二期一标段),发现消防问题均未整改:1.使用临时电,配电房未经国家电网验收。2.消防泵房没有水泵。3.防火卷帘门没有封堵。4.消防门活动间隙过大(底部缝隙超过2厘米)。5.消防栓三角铁生锈。6.消防登高面使用塑胶,没有硬质铺装。7.暗装消防门开启角度不够90度,明显不便开启。8.架空层消防栓使用木质门,没有使用消防门。9.地下室负一楼,负二楼开放式吊顶未设置上下喷淋。申请人作为温州市龙湾区澜悦府(温州市开发区西单元C-10b住宅地块二期一标段)6栋业主。该消防验收关系到申请人今后的生命安全。被申请人属于澜悦府项目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审批单位,具有管理该工程项目消防的职责,其职能为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质量和安全监督。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十四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1.5条、第10.1.10条;《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77-2014》第5.2.9条、第5.3.10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7.1.13条。另,一、依据上述条文,以下两种情况,均需在吊顶上方和下方同时布置洒水喷头:1、当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70%时,吊顶上方和下方应同时设置洒水喷头。2、当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大

于70%,但不符合7.1.13的两个条件时,吊顶上方和下方应同时设置洒水喷头。二、当吊顶上方和下方同时布置洒水喷头时,应注意以下要求:1、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表5.0.1、表5.0.4-1~表5.0.4-5规定值的1.3倍确定,且喷头布置应按本规范第7.1.13条的规定执行。2、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数计算,仅需将数量较多一侧的洒水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总数。3、关于系统的设计流量,吊顶的上方和下方应分别计算,以较大者为准。4、安装在吊顶下方的洒水喷头,宜设置挡水板,为照顾美观,挡水板可设置在吊顶的内侧。具体参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12.

  1. 9条、第12.3.10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9条,《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第2.1.5条。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明知第三人开发的温州市开发区西单元C-10b住宅地块(二期)一标段存在诸多不满足消防强条,不

符合消防验收标准的情况下,依旧对其审批消防合格。侵犯了申请人作为购房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现申请要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龙住消验字〔20 22〕第032号)。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不具有复议主体资格。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申请人提起本案复议属于“(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大会决定,申请人未经过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及授权,直接提起复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故申请人不具有复议主体资格。二、被申请人具有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进行消防验收的职权。三、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022年10月31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温州市开发区西单元C-10b住宅地块(二期)一标段的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消防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

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等申请材料,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进行了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现场评定合格,2022年11月11日为其颁发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四、申请人的复议事实和理由不成立。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温州市开发区西单元C-10b住宅地块(二期)一标段属于特殊工程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材料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现场评定,经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等,综合评定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规定,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每一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应全部检查。被申请人消防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项目进行消防验收检查时满足抽样检查合格的要求,被申请人工程消防验收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提出的撤销消防验收没有依据。申请人提出的验收后发现的问题:消防登高面使用塑胶、架空层消防栓使用木质门等问题无依据,其符合规范要求;消防泵房没有水泵问题,消防泵房设于2标14栋-1层符合规定;配电房已通正式电;另提出的有存在未按规范要求施工到位的整改项,第三人已完成或即将完成整改。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第三人称:一、申请人与案涉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其复议申请应予以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

请人虽系第三人开发的澜某府房地产项目房屋买受人,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系针对温州市开发区西单元C-10b住宅地块(二期)一标段整个项目,涉及全体业主共有利益。申请人所要求撤销的龙住消验字〔2022〕第032号验收意见书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行政行为,而申请人作为小区的单个业主,其个人与该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受理条件。故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二、第三人开发建设的相应工程符合消防验收有关规定。第三人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开发

建设并提交申请材料,由被申请人审核通过准予验收,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申请人的复议事实和理由不成立。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审理查明:第三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温州市开发区西单元C-10b住宅地块(二期)一标段建设项目建设单位。2022年10月31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温州市开发区西单元C-10b住宅地块(二期)一标段的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消防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等申请材料,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进行了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现场评定合格,2022年11月11日为其颁发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022年11月17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认为涉案消防工程存在严重消防问题尚未整改,在不符合消防验收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依旧对其审批消防合格,侵犯了申请人作为购房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故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龙住消验字〔2022〕第 032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

议申请书、购房合同、龙湾区供电局回复、现场照片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消防监理评估报告、消防查验报告、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建筑消防设施复检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光盘)、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表、建筑工程消防查验现场评定检查表、系统联动测试记录、整改联系单回复报告、法律依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申请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二十九条规定:“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第三十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根据上述规定,本机关

认为,被申请人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中的主要职责为就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对竣工图纸与涉及文件是否相符进行审查、对消防工程现场进行评定。本案中,第三人在向被申请人申请消防验收时,提交了消防验收申请表、消防监理评估报告、消防查验报告、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建筑消防设施复检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等资料,被申请人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涉案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并形成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表、建筑工程消防查验现场评定检查表、系统联动测试记录等资料,上述材料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后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涉案《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龙住消验字〔20 22〕第032号),并无不当。因此,被申请人在第三人申请的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过程中,已尽到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义务,申请人请求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温州市某区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龙住消验字〔2022〕第032号)。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13日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2/行政诉讼/2022_1589_温龙政复〔2022〕130号消防验收意见书复议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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